解散或經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應行清算處理餘存貨物應向主管機關領用統一發票保留餘存貨物時價相關具體證明資料並申報應納營業稅額
營業人解散或經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應行清算,處理餘存之貨物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保留餘存貨物時價相關具體證明資料並申報其應納營業稅額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經經濟部廢止登記,於清算期間需處理餘存貨物或勞務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同法施 行細則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並申報其應納之營業稅額。營業人清算期間屆滿當期之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應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未依規定申報應納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法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該局指出營業人經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應行清算,營業人除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外,尚應將帳上餘存之貨物,申報其 應納營業稅額。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將以其廢止公司登記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列載餘存貨物帳面價值,視為銷售貨物,核定銷 售額,並補徵營業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少數營業人常誤以為經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其法人人格已消滅,無須辦理清算,不僅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亦未將帳上餘存 之貨物,依規定申報應納營業稅額,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解散或經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均應行清算,且處理餘存之貨物時,應保存餘存貨物時價相關具體證明資 料,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依規定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新聞聯絡人:法務一科 劉正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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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6/29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