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11 17:15:07板新

員工自行負擔之勞、健保費部分,營利事業不得列報支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支員工之勞保費、健保費,應以營利事業負擔支出之部分為限,列報屬員工負擔之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表示,在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列報之勞、健保費,係以向勞保局、健保局繳納之金額全額列報,未扣除員工負擔部分,此部份因屬營利事業代收代付,自不能列報為費用;另部分發現未按一定負擔比例列報,經該營利事業提示保險人(即勞保局、健保局)保險費計算表後,始按該計算表所載投保單位負擔金額認列。
該所籲請營利事業申列上述保險費支出時,應依據保險費計算表投保單位負擔金額列帳,並保存該憑證,以免認定上發生無謂爭議。【#292】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秀萍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14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