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7 16:55:00板新

營業人無銷售額仍應申報營業稅


高雄巿營業人電話詢問:其經營之公司因景氣不佳,無營業額之情況下,是否仍應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稅籍狀況屬正常營業中之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之規定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近來發現有營業人因營業狀況不佳,已連續數期未購買統一發票,故以無實際銷售額為由,未按規定申報營業稅,而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之規定處怠報金新臺幣3,000元。國稅局特別呼籲營業中之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如期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287】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玉惠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98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