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3 16:59:24板新

營利事業所得稅商品盤損之核認原則。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必須是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才能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准予認定,但若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該局舉最近審理轄內甲公司行政救濟案例說明,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商品盤損8百餘萬元,經該局以其存貨係採實地盤存制,且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局調查或請會計師盤點提出查核簽證報告,又甲公司係經營鋼鐵買賣,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不符,乃予剔除補稅。甲公司申請復查,雖主張其設有存貨簿對貨品每次之購進、出售及結存均有詳細之記載故其存貨盤存方法係採永續盤存制,另其為買賣業因磅稱度量衡失準,經年累月,失之毫釐,差之千里,期末盤點與帳載數量不符,故產生盤損,尚在銷貨成本1﹪限額內,該局否准認列並不合理。惟經該局復查駁回,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僅檢附其員工自行盤點存貨之紀錄,而未於損失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局調查,亦無經會計師盤點之查核簽證報告,且經查核甲公司所提示進銷貨交易相關傳票,甲公司進貨時借記「進貨」,貸記「應付帳款」或「現金」,銷貨時其成本不記帳,與永續盤存制之帳務處理原則不符,又其買賣商品為條鋼及鋼料等,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不符。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商品盤損時,應注意前揭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            0800-000321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林啟晶,電話:            04-23051111      轉8123)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