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9 16:38:05板新

立案登記寺廟有信眾捐款、利息及出租土地租金收入,是否要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高雄市內門區某寺廟洪小姐問:本寺廟有立案登記,收入來源有信眾捐款、利息及出租土地租金收入,是否要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辨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二、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三、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寺廟有出租土地之租金收入,係屬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不符合上揭免申報規定,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0年5月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案件,已可採用網路申報,請納稅人善加利用,以節省申報時間。【#174】
新聞稿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黃秀容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67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