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9 16:37:17板新

為免遭受處罰及維護統一發票制度之正常運作,請營業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因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消費者結帳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致民眾電話投訴案件增多。
國稅局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既然售價已內含營業稅,營業人本應於銷售貨物或勞物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即造成逃漏稅現象。營業人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以1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國稅局籲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亦即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於交易完成或預收貨款時,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遭人檢舉或稽查人員查獲而受罰。同時亦請消費者,如遇店家不主動開立統一發票,應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檢舉。【#172】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股長 姓名: 黃元錤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650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