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9 17:22:46板新
公司虧損金額應先減除投資收益後再適用盈虧互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最近查核99年度委託會計師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些案件所申報之盈虧互抵餘額與該局核定數不符,究其原因,主要是公司未將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先抵減虧損。該局舉例說明,例如某公司98年度經核定虧損為8百萬元,其當年度尚有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百萬元,則該公司98年度虧損得於以後年度適用盈虧互抵之金額應為6百萬元(即8百萬元減2百萬元),而非8百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適用盈虧互抵規定時,應特別注意上述函釋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鄭科長 06-2223111 分機8012
彙總編號:10103-1105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