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7 17:38:47板新

依據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另須檢附具體事證資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惟未進一步提供具體漏稅事證供核,受理稽徵機關將依規定予以免議結案。
該局說明,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應提供被檢舉人之姓名、地址或公司(商號)名稱、營業地址,與其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或經查係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之情形者,皆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受理稽徵機關得免議存查。
該局以日前接獲檢舉之案件為例,某檢舉人依據報紙及網路上刊登名人甲君被質疑贈與財產予兒子乙君的新聞報導,檢舉甲君涉嫌逃漏贈與稅,因該檢舉人僅引述報紙及網路新聞報導內容等公開資訊,經該局通知補充提示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資料(例如贈與人暨被贈與人身分資料、贈與日期、金額、贈與財產資料及相關資金證明等),惟檢舉人逾期仍未提示上述具體事證與資料,該局遂依前述規定予以免議結案。
該局呼籲,為防止檢舉浮濫及提升查核實益,籲請檢舉人舉發逃漏稅案件時,提供明確的違章漏稅事實與具體事證資料,以利查緝遏止不法。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