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7 17:36:35板新

被「拒收」退回的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二年,經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的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說明,甲公司98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列報呆帳損失280多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96年3間銷售貨物給乙公司應收的款項,經多次催討,皆未獲償還,於是在98年12月底以郵局存證函向乙公司催收,不過遭郵局以「拒收」為由在99年1月退回存證函。甲公司認為該筆應收帳款至98年12月底已逾期二年,並已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取得合法證明文件,於是列報為98年度呆帳損失;但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如經債權人提示債權的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要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所以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在99年度,而不應列報在98年度。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時,屬債權逾期二年案件,如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存證函寄交的年度與退回年度不同時,列報呆帳損失年度為「拒收」存證函的退回年度,而不是寄交的年度,請業者特別注意以免列報年度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             06-2298067       
  彙總編號:10103-1705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