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6 16:28:29板新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應負刑事責任


  財政部表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除應補繳稅款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又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者,依同法第43條規定,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媒體刊載不動產買賣流程,A賣予B,B賣予C,C賣予D,C為規避持有2年內出售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會同A、B至地政機關塗銷A與B及B與C間之買賣移轉登記,使C出售行為形成直接由A移轉予D,如經查A與B及B與C之買賣事實存在,僅是串通造假而為塗銷移轉登記,則C之行為已構成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應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外,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處刑事罰,又A與B之行為亦構成幫助C逃漏稅,亦應依同法第43條處刑事罰。
  財政部指出,不動產買賣有相關事證可供查核認定,該部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如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之行為,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須加計利息,無庸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思元
聯絡電話:23228147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