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2 17:54:11板新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計算繳交證券交易稅


(桃園訊)最近常有民眾詢問私人間買賣未上市、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其「每股成交價格」欄位如何填寫,是否可依「面額」或以「公司淨值」填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每股成交價格」之填報,既不是按面額,也不是按公司淨值填寫,而是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向出賣有價證券人依規定稅率課徵,也就是以雙方議定的實際成交價格填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股票的市價若大於面額或公司淨值,倘買賣雙方按面額或公司淨值報繳證券交易稅,就造成短徵、漏徵證券交易稅情事,依同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代徵人(即買方)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賠繳該短徵、漏徵之稅款外,另要被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請代徵人在填報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一定要按實際成交價填報,以免因一時疏忽或心存僥倖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王惠玲 聯絡電話:            03-3396789      分機1483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