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15 17:33:10板新

南區國稅局101年營業稅稅籍清查將自4月1日起展開


南區國稅局基於加強稅籍管理,維護營業稅稅籍檔案之正確性,掌握稅源,遏止逃漏,將自4月1日起執行101年度「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逐家實地查察轄內營業人實際營業狀況。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辦理營業登記,另依據同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由於稅籍管理工作是營業稅的基礎工程,稅籍清查不僅攸關營業稅稽徵工作,更牽涉租稅公平,故在清查過程中,如發現未辦營業登記、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暫停營業未依規定申報核備或已註銷而未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情事,除發函通知補辦,並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至於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營業費用、營業類別、面積有異動者,將按實際營業情形覈實查定銷售額,如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將輔導並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並指出,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為經常性年度業務,惟今年度增加清查停業2年以上之營業人實際停業狀況,查明營業人是否辦理停業但仍有繼續營業之情形,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46條第1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期補辦者,免予處罰。該局呼籲轄內營業人如有營業行為而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或營業登記事項未依規定變更、註銷登記或暫停營業、復業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限期補辦即應依規定期限辦理,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            06-2298048       
  彙總編號:10103-1403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