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08 17:32:43板新
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或執行業務使用,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張先生詢問,他承租房屋經營小規模營利事業,房屋租金約定每月30,000元,房東告訴他,先不要扣繳稅款,以後國稅局核定租賃所得時他再繳稅即可,如此是否違反稅法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承租房屋之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率,從給付租金中扣取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內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又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免予扣繳。
本案張君承租房屋每月租金30,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稅款亦即3,000元,已達應扣繳稅額標準,張君應依規定每月扣取稅款繳納國庫,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不可只申報免扣繳憑單而不扣取稅款,否則一旦被查獲,國稅局除限期責令張君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外,還會對其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有房東要求房客每年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時,先少報租金再由國稅局自行核定租賃所得,這是僥倖的心態,也是錯誤的觀念;房客應依實際給付之租金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房東也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否則被國稅局查獲而遭處罰鍰,將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彙總編號:10103-1702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