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24 17:17:40板新
營利事業購進屬商品存貨性質之設備,未轉供營業上使用者,不得提列折舊費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進屬商品存貨性質之設備,未轉供營業上使用者,不得提列折舊費用。
該局近日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係以銷售廚具設備為業,其財產目錄列載多筆廚房器具設備,並提列折舊費用300餘萬元,甲公司表示,該等廚具設備係供商場展示用,故帳列資產並逐年提列折舊。惟經該局查核發現,該等設備於展場陳列期間仍可隨時出售,並不符合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所稱「固定資產」的構成要件,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有形資產,其性質仍屬商品,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案經該局剔除該項費用補徵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70餘萬元。
該局指出,如有非經營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者,其購置屬於商品存貨性質之設備,應不得提列折舊,營利事業如有類此情形,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正確計算損益。
(聯絡人:中正分局陳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50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