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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事業 短漏報所得裁罰公式出爐
中國時報 2012.01.05
獨資、合夥事業 短漏報所得裁罰公式出爐
【A21版+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公布新修訂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新增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其短漏報的課稅所得額計算公式一併出爐。
所得稅法在98年5月27日修正時,增訂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後,營所稅查核準則此次也配合修正,增加短漏報處罰及計算公式。
此處所指計算公式,即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與漏報或短報所得額的合計數,減申報部分核定所得額,等於核定短漏的課稅所得額。
賦稅署陳柏誠科長舉例說明指出,甲商號99年度結算申報核定所得額為8萬元,經國稅局查獲漏報所得5萬元,核定短漏的課稅所得額為5萬元。但因目前規定起徵額為12萬元,甲商號雖短漏課稅所得額5萬元,未達起徵額不予處罰。
另一案例是,甲商號99年度結算申報核定所得額為虧損12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漏報所得150萬元,核定短漏的課稅所得額為30萬元(即負120萬加 150萬,等於30萬元);計算應處罰鍰的基礎金額為,30萬元乘營所稅率17%為51,000元。因此,如果國稅局審定要對甲商號的漏報行為處以1倍罰 鍰,就按這樣的基礎金額計算1倍罰鍰。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