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在1月 憑單申報延5天
中國時報 2011.12.15
春節在1月 憑單申報延5天
【A19版+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不少企業界反映春節假期若落在1月,常因工作日減少,影響申報免扣繳憑單資料正確性,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修正所得稅法,明訂春節若在1月,各類憑單申 報和填發期限一律延後5天。另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讓公司負責人以詐術等方式逃漏稅不再只限定處有期徒刑。
行政院指出,所得稅法明訂所 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信託行為的受託人,以及依法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營利事業等,應該在每年1月底 之前,將各類的所得扣繳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以及股利憑單等資料申報或者彙報給稽徵機關查核,並於2月10日前將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
但是農曆春節假期通常是在1月或2月,不少業者就反映,因春節放假多,工作天較少,就會影響到申報單位申報或者彙報憑單的作業。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只要適逢國定農曆春節假期連續3日以上,憑單申報期間依法即得延至2月5日,以明年申報為例,5日為周日,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申報截止日可再順延至隔日2月6日,憑單申報人將有充裕時間辦理申報,另憑單填發期間則順延至2月15日止。
此外,立法院會昨天也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將法條中犯有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違反代徵或扣繳義務罪的公司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應處徒刑」的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讓其所受的處份可以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不再只限定於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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