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信託課稅原則 急轉彎
中國時報 2011.12.08
股票信託課稅原則 急轉彎
【C04版+王克庭】
五區國稅局日前發出169張補稅單,每張稅單平均補稅額達1,000萬元以上,補稅主因是企業大股東慣用的股票信託「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方式,財政部
發出解釋函令,針對事前已知道配發股息額度、才交付信託案者,將按照實質課稅原則,要求補稅,這次課稅原則急轉彎,估計影響到5,000多位大股東的信
託,引發一陣譁然。
信託公會表示,在股票信託架構中,若要求股利孳息贈予他人,在訂立信託契約當下,就須推定契約期間內,對可能孳生的股息課徵贈與稅。然在股息未確定前,稅法上會依股票價值,以郵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折現後之現值,繳交10%贈與稅。
正因為股利孳息往往大於郵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許多企業大股東都經此舉合法節稅。然而,財政部卻發出解釋令,若「孳息他益」信託契約簽訂之時,就已知配
息時,就應依實際所得課贈與稅,不能再以郵局利率稅負較低方式課贈與稅,隨後五區國稅局更據此基礎,補稅令萬箭齊發,但不同點在於,以前的贈與稅率為 50%,相較之下,差很大。
經信託公會一再向財政部說明,財政部仍復以函釋,前揭函令係針對「藉信託之名、行贈與之實」之信託案件,按實質課稅原則處理。
財政部此舉卻讓銀行業者及信託業者十分頭痛,面臨如何向被查核補稅客戶說明的難題,而針對如何解釋「知悉」及「具有控制權」,財政部並未有明確規定情形下,面對隨時可能翻臉的課稅環境,更談不上如何規劃新的業務方向。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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