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8 09:15:29板新

臺中關稅局呼籲:「外籍旅客已領得營業稅退稅款者,出境時仍應向海關申請查驗」 (2011/10/27)

臺中關稅局指出,交通部、財政部業於100322日會銜修正發布「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並定自10071日起施行。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向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累計退稅退稅金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之案件,除得依現行規定自購貨日起30日內,於出境時向海關申請退稅外,亦得於消費當日向經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之特定商店申辦現場退稅。上揭辦法第12條亦明定,外籍旅客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後,應攜帶貨物出境,並出示護照、現場小額退稅明細核定單、特定貨物及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之統一發票,向出境機場或港口之海關申請查驗。

該局表示,邇來外籍旅客不諳上述規定,來臺購物時,自具有辦理現場小額退稅資格之商店領得現場退稅款,惟出境時未向海關申請查驗,為避免影響下次來臺購物退稅權益及維護退稅管理,特別呼籲來臺旅行團領隊、導遊提醒旅客依規定辦理。

本案聯絡人:王鈺清 (04)26155098,朱清如(0426565101分機533

 

 

 

 

資料來源: 財政部關稅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