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29 08:50:01板新

強制執行標的並不以經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2011/9/26)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其應繳納稅捐逾期未繳,國稅局既已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遭該處執行扣押薪資?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但禁止財產處分僅是國稅局所做的稅捐保全措施,並非限制稽徵機關不得再移送強制執行,而債務人的財產為債權人債權的總擔保,行政執行處為儘速徵起欠稅,依行政執行法得就移送機關查報債務人財產中,選取較易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優先執行;若納稅義務人認為執行命令不當或有侵害其利益的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該局同時指出,禁止財產處分的目的僅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的標的,所以行政執行處自得執行納稅義務人的所得及其他財產,該局特別呼籲欠稅人要有正確認知,不要以為財產已被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即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洪結女,電話:04-23051111轉8333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