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23 09:17:19板新

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所獲配之股票股利,應歸屬繼承人所得,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2011/9/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遺產股票,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前所配發之股利,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於98年1月17日死亡,遺有A公司股票20萬股,其生前訂有遺囑,要求其名下A上市公司股票於完納遺產稅後,應全數捐贈予財團法人,惟因A公司配發股票股利之故,截至其繼承人100年2月8日繳清遺產稅之日止,甲君帳戶之A公司股數業已增至25萬股,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領取之股利屬繼承人之所得,故A公司應開立股利憑單予繼承人。繼承人主張為貫徹被繼承人生前遺願,A公司股票應全數捐贈予財團法人,繼承人自始未繼承A公司股票,亦未領取A公司股利,應不得將股利憑單開立予繼承人,該死亡日後所配發之股利,應屬財團法人所有。查依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事實發生後,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全數移轉至繼承人,繼承人須對之全數加以承受。故本案於被繼承人甲君死亡之日起至辦妥A公司股票捐贈過戶手續至財團法人名下為止,A公司所發放之股利均屬繼承人所有,A公司仍應開立股利憑單予甲君之繼承人。若繼承人欲將A公司股票25萬股全數捐贈財團法人者,則僅有A公司股票20萬股部分,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下,另5萬股部分,則屬繼承人對財團法人之贈與。
該局籲請注意,主張將被繼承人遺產捐贈財團法人,而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者,該捐贈之財產,如為不動產,應於稽徵機關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如為動產者,應於3個月內交付與受贈單位,若未在上述期間內移轉者,將依法補徵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