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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瑪都災民 租稅可延或分期繳

2011.08.31
南瑪都災民 租稅可延或分期繳
【中廣新聞/黃悅嬌】

南瑪都颱風重創南台灣,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災民如因災害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如營業稅、貨物稅等等消費稅或所得稅,得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至3個月,因天災、事變遭致重大財產損失者,所得稅可以分期繳納,最長不得超過3年。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指出,適用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對象有三類:第一類是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第二是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的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賑災基金會救助金,或為地方政府列冊的受災戶;第三類則是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經各地區國稅局查明屬實者。

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必須在規定繳納期間屆滿前,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下載「天災事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或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索取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所屬的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即可。

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稅捐:包括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消費稅,得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至3個月。災變發生後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的稅款,並不適用。所得稅部份,也可視災情酌予延繳1至3個月,財產損失重大者,可以分期繳納,最長不得超過3年。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

 

 

資料來源:中廣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