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30 14:44:52板新
營利事業收到退稅款應依規定列帳 (2011/8/24)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33條規定,營利事業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者,如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沖回,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該局說明,於查核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多年來計漏報2千餘萬元之海關退稅款收入,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並處罰。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倘取得退稅款,務必記得列帳,並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造成漏報而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洪素鵲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354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