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2 10:12:54板新

大陸、港澳地區人民來臺購物時,請出示已加蓋入境章戳之「入出境證」,始得申辦退稅。 (2011/7/2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陸客自由行開放後,大陸、港澳地區人民來臺旅遊人數屢創紀錄,為提升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品質,請前開地區旅客應出示已加蓋入境章戳之「入出境證」作為向TRS商店申辦購物退稅之身分證明文件。

國稅局指出,按「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2條第1款及第22條規定,持非中華民國護照、旅行證、入出境證、臨時停留許可證或未加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之旅客,除另有規定外,適用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規定。經查目前大陸、港澳地區人民入境係以「入出境證」作為法定身分證明文件。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邇來接獲反映部分大陸及港澳地區人民因不諳上開規定,來臺購物時未攜帶「入出境證」,致無法申辦購物退稅,為免滋生爭議,特籲請大陸、港澳地區人民來臺購物時,請出示已加蓋入境章戳之「入出境證」,始得申辦退稅。【#379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建和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73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