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2 10:07:03板新

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應指定抬頭為:「限繳稅款」 (2011/7/2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以支票繳納稅款之相關事宜,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應特別注意開立支票時指定抬頭為:「限繳稅款」,以避免遭代收稅款銀行以無該稽徵機關名稱之背書專用章為由而拒收。

國稅局更呼籲納稅義務人在以支票繳納稅款時,持發票日不逾限繳日期之即期支票向就近之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均視為如期繳納,縱使該支票提出交換之日已逾申報繳納期限,亦不加徵滯納金;惟支票若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納稅義務人再以現金補繳時,如已逾繳納期限,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應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加徵15%滯納金,除自繳各類所得扣繳稅款、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等外,其餘各國稅並自第31日起,按應納稅額及滯納金合計數,依1001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年息1. 080 %,計算滯納利息至繳納日止一併加徵。【#383

新聞稿提供單位:徵收科(劃退股) 職稱:股長 姓名:賴傳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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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