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19 09:00:00閱寫協會

彰化縣第17屆磺溪文學獎徵文簡章

一、宗    旨:為鼓勵本縣文學工作者創作、研究,獎勵優良文學作品,提昇本縣文學水準,改善藝文環境,進而推廣文學閱覽風氣。


二、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彰化縣文化局


四、參選資格:


(一)文學創作獎:


1.本籍彰化縣或目前(曾)於彰化縣就學、工作者。


2.作品內容書寫彰化縣風土民情者,不限資格。


(以上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二)特別貢獻獎:本籍彰化縣或設籍、就學、就業彰化縣5年以上且對本縣文學之創作、教育或推廣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徵選類別、作品字數暨規定:


(一)新詩:行數40行以內。


(二)散文:字數4,000字以內。


(三)短篇小說:字數6,000字至15,000字。


(四)報導文學:字數在8,000字至20,000字之間。


   ●每人每類限投1件作品為限,得首獎者需隔二年才能再參選同一文類。


六、評審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承辦單位審查。


(二)作品審查: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初、決審。作品如未達水準,得由評審委員決議獎項從缺。


七、獎勵辦法:


(一)文學創作獎:


1.新詩類:取首獎1名,獎金5萬元及獎座乙座;優選6名,各得獎金3萬元及獎狀乙紙。


2.散文類:取首獎1名,獎金5萬元及獎座乙座;優選6名,各得獎金3萬元及獎狀乙紙。


3.短篇小說類:取首獎1名,獎金5萬元及獎座乙座;優選5名,各得獎金3萬元及獎狀乙紙。


4.報導文學類:取首獎1名,獎金7萬元及獎座乙座;優選3名,各得獎金4萬元及獎狀乙紙。


   ●各類作品若未達決選標準,得予以從缺。


(二)特別貢獻獎:本獎項名額每年1名(或從缺),頒給獎金10萬元整,及獎座乙座。


   ●以上得獎獎金需依所得稅法規定,於彰化縣文化局給付時依規定代為扣取稅款,扣(免)繳憑單另逕寄得獎者。


八、日期:


收件日期自104年3月1日至104年4月15日止(以郵寄者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預定104年6月公佈得獎名單,10月辦理頒獎典禮。


九、報名方式:


(一)文學創作獎:


1.一律採網路報名。請至磺溪文學報名網站報名及上傳作品電子檔案(http://libs.bocach.gov.tw/chhsl),印出報名表一份連同紙本作品一式4份及參選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學生證、工作證明等)親送或掛號郵寄至「(50042)彰化市中山路2段500號彰化縣文化局 圖書資訊科」,來稿請於信封上註明「參加磺溪文學獎」,及徵選「類別」。


2.報名及作品上傳後將無法再做刪修,報名前請確實校訂;上傳作品檔案內容與紙本作品內容請務必一致。


3.作品稿件不得署名或附任何註記及符號,來稿字數不合規定或未繳附WORD電子檔者,將不列入評選。


(二)特別貢獻獎:


特別貢獻獎參選者得由本縣學術單位、文化團體、磺溪文學獎評審委員以書面推薦,並檢附推薦書(附表2)及被推薦人資料表(附表3)各乙份。


●簡章請向彰化縣文化局服務台或圖書資訊科索取,或至文化局網站http://www.bocach.gov.tw/(首頁/徵件專區/磺溪文學獎)下載(洽詢電話:04-7250057轉2337吳先生,E-mail: libjohn @mail.bocach.gov.tw)。


十、注意事項:


(一)參選作品以A4紙張電腦繕打,直式橫書,字體以標楷體14級字,左邊裝訂,「作品名稱」以一個為限並繕打於作品首頁;內文如附相關照片應為高畫質像素之圖檔(至少300dpi以上),請自行留底稿,恕概不退件。


(二)參選作品禁止抄襲,凡抄襲、冒名頂替參賽或侵害他人著作權及作品曾公開發表(含網路發表)或參與其他比賽得獎者,除取消其參賽及得獎資格、追回獎金及獎座外,一切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三)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並授權彰化縣(代表機關彰化縣文化局)於任何地方、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著作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彰化縣(代表機關彰化縣文化局)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四)得獎作品,由承辦單位集冊出版後,致贈得獎者每人10冊。


(五)參選作品由評審委員評定後,擇期公開頒獎。


十一、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