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8 00:00:00閱寫協會
經濟部水利署「聰明節水 愛水臺灣」作文徵選活動簡章
壹、 活動宗旨
為響應2014世界水資源日,普及環境保護優先及永續發展相關之教育及學習,鼓勵全民對於愛護河川、珍惜水資源及能源永續利用之了解,透過「聰明節水 愛水臺灣」作文徵選活動,以「聰明節水 愛水臺灣」的創作主題作為文章主要題材,徵求愛水節水創意短文,使國人藉由文字創作的過程用心體會,得以因愛水而惜水、節水,進而提升國民環境知識,強化環境倫理與永續發展的觀念。
貳、 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 主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三、 承辦單位:麗水策略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參、 活動名稱:「聰明節水 愛水臺灣」作文徵選活動
肆、 參加對象與徵文主題
國中組 高中職組 大專院校組
參加資格 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學之在籍學生。 全國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之在籍學生。 全國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在籍學生。
徵文主題 愛護水源˙守護家園 我的水漾青春 水˙再生
一、 徵選規格
(一) 字數在800-1200字之間,需使用600字稿紙進行撰寫,採橫式直書,使用正體字。
(二) 需以藍色或黑色原子筆親筆書寫(不得打印或影印)。
(三) 第一行需寫空四格標上文章名稱,各段文章開頭需空兩格。
(四) 每人參賽作品以一件為原則。
二、 評選標準
(一) 資格審查:參賽者寄交之徵文部份,將於評審會議前由承辦單位彙整成文件同時進行資格審查,並加註各參賽編號,不附帶參賽者之基本資料,以維護比賽活動之公平性。
(二) 作品審查:由主辦單位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團進行評審。
(三) 評審標準:作文結構(20%);邏輯思考情感表達(30%);統整能力、可讀性與流暢度(30%);標點符號、錯別字(10%);字體工整度(10%)。
三、 徵文期程
(一) 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103年09月30日止,以郵遞或親自送件至承辦單位-麗水策略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24巷7號六樓,愛水節水徵文比賽小組 收)以郵戳為憑,請於外封套註明【聰明節水 愛水臺灣-作文徵選活動】。
(二) 評審暨公布成績:於103年10月中旬,於活動網站(愛水節水粉絲團)上公布徵文比賽結果同步登載相關訊息及優勝作品。
四、 活動獎勵
(一) 錄取名額:各組取金賞獎1名、銀賞獎1名、銅賞獎1名及佳作若干名;並依作品程度得予「從缺」。
(二) 獎 勵:(含獎狀乙幀及獎金)
組別 金賞獎 銀賞獎 銅賞獎 佳作
國中組 1名/獎金8,000元 1名/獎金5,000元 1名/獎金2,000元 20名/獎金500元
高中職組 1名/獎金10,000元 1名/獎金7,000元 1名/獎金3,000元 10名/獎金1,000元
大專院校組 1名/獎金12,000元 1名/獎金8,000元 1名/獎金5,000元 5名/獎金2,000元
伍、 附 則
一、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請自行留存底稿。
二、 為擴大推廣,參賽作品無條件同意主辦單位登載、推廣、不限次數複製,並不得要求額外支付其它授權費。
三、 本計畫經經濟部水利署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四、 參賽作品必須為原創,嚴禁涉及色情、暴力、毀謗、人身攻擊及不雅作品之內容,如發現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或涉及仿冒、盜用他人作品之情事,經他人檢舉查證後,主辦單位得立即取消該作品之參賽資格,若得獎者已領取獎項,應將所領取之獎項,無條件繳回主辦單位(獎位將予遞補)
五、 作品水準如未達標準,經評審小組決議後,各獎項得從缺。
六、 請勿提供與本活動主題無關之內容,同一作品也請勿重覆投稿,如發現以上情節之投稿,主辦單位有權直接刪除該內容及取消參賽資格,不另行通知。
七、 得獎文章之著作財產權,為作者已簽屬同意主辦單位在依照著作權政策內規範下,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該等資料,作者對此絕無異議。作者並應保證主辦單位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主辦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八、 得獎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九、 得獎者應於主辦單位通知之期限內,填妥依主辦單位要求之領獎文件後領取獎項,逾期則視為棄權,不再補發。領獎者所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與得獎者資料不符時,主辦單位得要求得獎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證明文件或文件內容不符,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得獎資格。
十、 本活動獎項若需寄送,僅限台澎金馬地區,若為區域外之得獎者,視同放棄該獎項。
十一、 主辦單位將以網站公告或電子郵件或電話等方式之一通知中獎訊息,如因活動參加者填寫之資料有誤,導致無法聯繫到得獎者時,視同得獎人自動放棄得獎資格。
十二、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十三、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承辦單位隨時更新於主辦單位官方網站修正之。
為響應2014世界水資源日,普及環境保護優先及永續發展相關之教育及學習,鼓勵全民對於愛護河川、珍惜水資源及能源永續利用之了解,透過「聰明節水 愛水臺灣」作文徵選活動,以「聰明節水 愛水臺灣」的創作主題作為文章主要題材,徵求愛水節水創意短文,使國人藉由文字創作的過程用心體會,得以因愛水而惜水、節水,進而提升國民環境知識,強化環境倫理與永續發展的觀念。
貳、 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 主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三、 承辦單位:麗水策略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參、 活動名稱:「聰明節水 愛水臺灣」作文徵選活動
肆、 參加對象與徵文主題
國中組 高中職組 大專院校組
參加資格 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學之在籍學生。 全國公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之在籍學生。 全國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在籍學生。
徵文主題 愛護水源˙守護家園 我的水漾青春 水˙再生
一、 徵選規格
(一) 字數在800-1200字之間,需使用600字稿紙進行撰寫,採橫式直書,使用正體字。
(二) 需以藍色或黑色原子筆親筆書寫(不得打印或影印)。
(三) 第一行需寫空四格標上文章名稱,各段文章開頭需空兩格。
(四) 每人參賽作品以一件為原則。
二、 評選標準
(一) 資格審查:參賽者寄交之徵文部份,將於評審會議前由承辦單位彙整成文件同時進行資格審查,並加註各參賽編號,不附帶參賽者之基本資料,以維護比賽活動之公平性。
(二) 作品審查:由主辦單位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團進行評審。
(三) 評審標準:作文結構(20%);邏輯思考情感表達(30%);統整能力、可讀性與流暢度(30%);標點符號、錯別字(10%);字體工整度(10%)。
三、 徵文期程
(一) 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103年09月30日止,以郵遞或親自送件至承辦單位-麗水策略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24巷7號六樓,愛水節水徵文比賽小組 收)以郵戳為憑,請於外封套註明【聰明節水 愛水臺灣-作文徵選活動】。
(二) 評審暨公布成績:於103年10月中旬,於活動網站(愛水節水粉絲團)上公布徵文比賽結果同步登載相關訊息及優勝作品。
四、 活動獎勵
(一) 錄取名額:各組取金賞獎1名、銀賞獎1名、銅賞獎1名及佳作若干名;並依作品程度得予「從缺」。
(二) 獎 勵:(含獎狀乙幀及獎金)
組別 金賞獎 銀賞獎 銅賞獎 佳作
國中組 1名/獎金8,000元 1名/獎金5,000元 1名/獎金2,000元 20名/獎金500元
高中職組 1名/獎金10,000元 1名/獎金7,000元 1名/獎金3,000元 10名/獎金1,000元
大專院校組 1名/獎金12,000元 1名/獎金8,000元 1名/獎金5,000元 5名/獎金2,000元
伍、 附 則
一、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請自行留存底稿。
二、 為擴大推廣,參賽作品無條件同意主辦單位登載、推廣、不限次數複製,並不得要求額外支付其它授權費。
三、 本計畫經經濟部水利署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四、 參賽作品必須為原創,嚴禁涉及色情、暴力、毀謗、人身攻擊及不雅作品之內容,如發現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或涉及仿冒、盜用他人作品之情事,經他人檢舉查證後,主辦單位得立即取消該作品之參賽資格,若得獎者已領取獎項,應將所領取之獎項,無條件繳回主辦單位(獎位將予遞補)
五、 作品水準如未達標準,經評審小組決議後,各獎項得從缺。
六、 請勿提供與本活動主題無關之內容,同一作品也請勿重覆投稿,如發現以上情節之投稿,主辦單位有權直接刪除該內容及取消參賽資格,不另行通知。
七、 得獎文章之著作財產權,為作者已簽屬同意主辦單位在依照著作權政策內規範下,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該等資料,作者對此絕無異議。作者並應保證主辦單位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主辦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八、 得獎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九、 得獎者應於主辦單位通知之期限內,填妥依主辦單位要求之領獎文件後領取獎項,逾期則視為棄權,不再補發。領獎者所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與得獎者資料不符時,主辦單位得要求得獎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證明文件或文件內容不符,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得獎資格。
十、 本活動獎項若需寄送,僅限台澎金馬地區,若為區域外之得獎者,視同放棄該獎項。
十一、 主辦單位將以網站公告或電子郵件或電話等方式之一通知中獎訊息,如因活動參加者填寫之資料有誤,導致無法聯繫到得獎者時,視同得獎人自動放棄得獎資格。
十二、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十三、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承辦單位隨時更新於主辦單位官方網站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