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8 11:06:35閱寫協會

【天書在線第一屆網路原創文學徵文比賽辦法】

【天書在線第一屆網路原創文學徵文比賽辦法】

    「天書在線」是國內首推以B2CC2C為經營模式的數位內容網站,為數位內容出版、在線閱讀、下載服務的電子商務平台,也是提供在線看書、出書、買書、藏書等功能管理系統,協助個人、出版社、數字圖書館運營的數位內容出版平台。

        浩瀚人海中,下筆總能文思泉湧的你需要被看見、被賞識!

    誠摯邀請文學愛好者於「天書在線」舞文弄墨,共同書寫精采「天書」!

 

一、動主旨:鼓勵網路文學創作,增進文學寫作風氣,培養台灣原創作家。

 

二、主辦單位:台灣天書科技有限公司

指導單位:經濟部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

協辦單位:華品文創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書林出版有限公司、幼獅文藝

承辦單位:德豐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三、活動辦法:

1.  參加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之文學創作愛好者。

2.  徵文條件

(1) 以中文創作之作品。

(2) 投稿作品除尚未發表的最新原創外,亦接受201011以後發表,尚未授權第三方之作品。

3.  徵文類別:小說。

4.  作品規格:

(1) 分已完稿及創作中之作品。作品之內容至少需二萬字以上;創作中之作品於收件截止日(1215)前上傳「創作大綱、章節目錄及至少前三章的內容」,並接受截稿後連載上傳。

(2)  一律以word電子檔投稿,A4規格(21×29.7公分),每頁上下邊界各留3.17公分及左右兩側各留2.54公分;標題為14新細明體粗體,內文12新細明體,英文、數字用Time New Roman字體,標點符號請用全形;採單行間距,橫書方式。

(3) 投稿作品內容,不得出現參賽者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參賽者身分之文字。

(4) 投稿作品分類:經管勵志生活時尚人文傳記科普教育武俠玄學歷史軍事都市商戰懸疑科幻文藝愛情童書讀本古今言情穿越時空青春校園婚戀家庭經典古籍

(5) 檔案名稱設定:徵文-作品名稱。

5.  收件日期:20101130開始收件,至20101215深夜12點截止。

6.  收件方式:

(1) 「天書在線」網站線上上傳:登入「天書在線」網頁www.digibooks.com.tw,完成帳號註冊報名,並上傳作品。(參見附錄之說明)

(2) 線下E-mail收件:將作品以E-mail方式直接寄至service@digibooks.com.twE-mail主旨註明「天書在線徵文投稿」等字樣。需檢附個人基本資料(姓名、性別、生日、投稿類別)及聯絡方式(E-mail、地址、電話及方便聯絡的時間)

 

四、評審方式:

分資格審查、初審、複審、決審四階段進行。

1.  資格審查:由主辦單位核對參賽者資格與投稿作品規格,凡不符合規定者並不另行通知。

2.  初審、複審、決審評選作業:由主辦單位聘請知名作家擔任評選委員,負責此三階段評選工作。獎項名次由評選委員開會議決,依據作品之故事性(30%)、文筆流暢度(25%)、創意度(25%)、整體架構(20%)等進行評比。

3.  另針對入選作品,同步開放「最佳人氣網友鮮花票選及評論」活動,到991222止,最高票數者將獲「天書在線最佳人氣獎」。

 

五、獎勵辦法:

首獎一名:可獲得獎金新台幣五萬元整+天書在線鑽石卡+電子書一本

貳獎一名:可獲得獎金新台幣三萬元整+天書在線白金卡+電子書一本

叁獎一名:可獲得獎金新台幣二萬元整+天書在線金卡+電子書一本

佳作五名:每名可獲得獎金新台幣五千元+天書在線銀卡+電子書一本

天書在線最佳人氣獎:可獲得獎金新台幣二萬元整+天書在線鑽石卡+電子書一本

 

六、頒獎日期:於民國991223「天書在線」開站記者會同步盛大舉行。

 

七、其他獎勵辦法:

1.  獲選之作品,將於「天書在線」書城連載刊出,並有機會享受「天書在線」付費下載服務的回饋金,詳細條款與條件依雙方合約而定。

2.  作品獲選之作家,除將受邀參與開站記者會外,有機會成為「天書在線」簽約作家。

3.  通過資格審查者,將獲贈天書在線銀卡(內含200元下載費)等之豐富獎項,惟主辦單位有權以等價贈品替代。

 

八、注意事項:

1.  主辦單位有權修改徵文辦法及相關之活動內容。

2.  投稿作品,若經檢舉有抄襲之虞,暫先予以下架;經主辦單位認定確有抄襲他人作品之情事,主辦單位可取消獲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品,同時追究主辦單位因此所受的損害。

3.  投稿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並需授權予「天書在線」於網路、平面、3C(電子書、手機)使用該著作之權利,著作人不得任意轉移或終止此授權。「天書在線」為以上進入審查作品之版權經紀擁有人,所獲利益將依簽約條件,雙方共享。

4.  有關本活動獎金、贈品之相關稅法,概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實行之。

5.  其他未竟事宜與辦法,主辦單位有權更改異動及全權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