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6 21:02:07閱寫協會

〈生活停看聽〉情人合購屋 後續難收拾 ◎賢雲



好友 A 的兒子幾年前和女友共同出資,合買一間小套房,為了表示自己對女友忠貞不二,將房子登記在對方名下。

不料年初時,兩人感情生變決定分手,女友竟未經男友同意,私自將房子出售。

而且,她還打算將買賣房屋所賺的差額據為己有,只肯將本金還給對方,兩人因此鬧得很不愉快。

好友 B 聽了 A 的抱怨,提到她的堂妹也有類似的遭遇。

堂妹曾和男友合買一間房子,兩人還在買賣契約上寫明雙方的出資比例,同時,要求代書在建物及土地所有人登記時,載明兩人的持份比例。堂妹和男友分別保有自己的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

後來,男友用情不專,不斷劈腿,堂妹提議分手,並要求把當初兩人合買的房子賣掉,把自己的錢拿回來。

不料,男友拒絕分手,說他只是逢場作戲而已,也不肯賣掉房子。

依法律規定,一間房子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持份,出售時一定要由全部共同持有人同意,才能出售;因此,堂妹至今仍然束手無策。

聽完朋友說的例子,讓我心生警惕。女兒最近正和男友到處看房子,想要買一間小套房;我得提醒女兒,合買房屋要三思而後行!


2009.9.1 自由時報 家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