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霸(47)地氣
降低高度走下法階
陳述推論合乎情理
邏輯心證貼近地氣
簡淺易懂一目了然
10月的冷風隱藏絲絲的暖意
10月的細雨夾雜淡淡的哀愁
懸在心頭的高院判決終於收到了
13頁密密滿滿的判決文合邏輯推論
十分詳盡地用心解說判決的..
依據!
判決書第一部分…
五、本院之判斷:
(一)系爭車棚為原審被告路霸3號所蓋
本件上訴人主張路霸3號擅自於C的部分土地上
蓋系爭車棚侵害其所有權,
然為路霸3號長子等人所否認,
並抗辯:系爭車棚是路霸1號所蓋的
因車棚有8根鋼樑是從系爭建物的2樓延伸過來等語 。
經查:
1被上訴人路霸1號已否認系爭車棚為其父所蓋,
與系爭建物的結構是各自獨立,
且系爭建物並非在車棚上面
所以不可能有鋼樑延伸系爭車棚等語
2原審原告前告訴
路霸1號次子、路霸2號、路霸3號
竊占系爭土地,惟因罹於追訴權時效,
經芭樂市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民國108年X月X日以108年度調偵字第X號
為不起訴處分………
警方於刑案調查時,
經以犯罪嫌疑人身分約詢路霸3號,
路霸3號於108年X月X日、108年X月X日
警詢時均供承系爭車棚為其於
X年、Y年間所建蓋,
並表示:我們僅使用車棚而已,
蓋完後沒擴建
與車棚相連的鐵捲門是路霸1號
晚我差不多半年蓋等語
有路霸3號警詢筆錄……
及本院當庭勘驗路霸3號錄影檔
之勘驗筆錄可參
足認路霸3號於邢案調查時
已明白供系爭車棚為其所建蓋
3參路霸3號自民國71年X月X日起
即設籍於芭樂市王八街74巷42號,
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亦設籍同址,
有其等人個人戶籍資料、戶籍謄本參
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復自稱:
我著上址約35年系爭車棚就在隔壁,
從車棚前面進出即可。
系爭車棚蓋好後,我就開始使用至今,
除了我以外沒供他人或不特定人使用,
我上班時鄰居會將機車停在系爭車棚
我下班後他們就會遷走,
除了機車外鄰居不會將小客車
停在系爭車棚等語
4審之路霸3號於刑案坦認知供述、
系爭車棚適位在路霸3號戶籍地隔壁
完建後即供路霸3號長子停車位,
未供他人長時間停放車輛等情
勘認路霸3號於C部分土地建蓋系爭車棚
且有排他性之客觀事實,灼燃甚明
又系爭車棚如係由路霸3號以外他人所建蓋,
該人為何願如此「好心」由路霸3號長子
「長期」、「無償」使用?
為何未要求路霸3號長子移動車位
或請求支付停車對價?
況系爭車棚係由鐵板等建材搭建而成
足以遮風避雨,
非簡陋不堪乙節亦有系爭車棚照片可佐…..
可見建蓋系爭車棚應有一定的造價,
加上系爭車棚與路霸3號住家緊鄰性
(原審:於住家隔壁建蓋足以方便停車,
並相對確保車輛全委)
及路霸3號長子使用的長期性等來看,
益足認係車棚係由路霸3 號建蓋無疑。
5路霸3號長子等人雖抗辯:
路霸3 號於警訊時因年紀大、緊張、精神不佳
才承認系爭車棚為其建蓋等語。
然而路霸3 號於2次警訊過程精神病無異常
能自行回答姓名、出生年月日,
與警方確認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教育程度
住家市內電話號碼等資料,
就警方詢問之問題能切題回答,
無答非所問之情形且路霸3號長子
全程陪同在旁,
於路霸3號回答系爭車棚為其所建
也無異見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
可認定路霸3 號警詢時之精神狀況正常,
所言真實可信
故路霸3號長子等人以此為辯並不足採。
從而上訴人主張系爭車棚為路霸3 號所建
洵屬有據。
看到這裡時不自主地拍案叫好….
尤其是這段推論陳述:
「又系爭車棚如係由
路霸3號以外他人所建蓋
該人為何願如此「好心」
由路霸3號長子
「長期」、「無償」使用?
為何未要求路霸3號長子移動車位
或請求支付停車對價?」
況系爭車棚係由鐵板等建材搭建而成
足以遮風避雨,
非簡陋不堪乙節亦有系爭車棚照片可佐…..
可見建蓋系爭車棚應有一定的造價,
加上系爭車棚與路霸3號住家緊鄰性
及路霸3號長子使用的長期性等來看,
益足認係車棚係由路霸3 號建蓋無疑…
法官合邏輯的推論、霸氣的貼…
地氣!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