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霸(39)不服
淚潸潸、濕涔涔
不見公正浮岸
遮羞布、半掩面
難蓋事實真理
吾仍盼、正義存
舉步印記心證!
延續上訴狀內容第3部分...
(2)判決書(第9頁)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路霸等人
應償還係爭土地地價稅部分,
固據提出地價稅單、地價稅課稅明細表為證;
然查上開地價稅單上記載課稅標的
為系爭土地4筆土地,
原告空言泛稱其餘3筆為道路用地
而免徵地價稅云云,
並未舉證說明…。
上訴人答辯:
「…然查上開地價稅單上記載
課稅標的為系爭土地4筆土地…」
上訴人目前持有畸零土地
並非法官陳述的4筆畸零土地,
而是3筆!
王八段4447地號土地
原是上訴人之母所持有,
故上訴人於108年x月x日(證物13)
和民國110年x月x日陳報狀提供的
107年地價課稅土地清單中(證物6)
記載上訴人之母擁有4筆畸零地,
然而民國109年上訴人之母不幸往生,
由上訴人繼承4筆畸零土地
(7444、7448、4447、4448)
這4筆土地上訴人都持有1/3,
(另兩位地主均為T市政府和芭樂市國有財產局)
4筆土地都被芭樂市縣政府府
規劃的道路用地,
因芭樂市市公所財力困頓
遲遲無法徵收過戶。
上訴人列出4筆畸零地目前狀態:
(1)王八段7444地號原被路霸老夫侵權使用
(證物13民國108年x月x日陳報狀有陳述)
110年於芭樂市簡易法庭審理中,
由法官強力主導下
上訴人已轉讓於被告路霸老夫
(民國110年x月x日陳報狀有陳述)
(2)王八段7448和4448地號位置就是
109年X月X日法院勘測時,
法官座車行經過的王八一街74巷的
那條巷子街道(證物1王八段4447
土地複丈成果圖中可看出道路用地)
(3)王八段4447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
(證物9芭樂市公所道路用地證明
於民國108年X月X日陳報狀呈遞)
因是道路用地原本不必繳稅,
但被路霸1(被上訴人路霸1號次子之父)、
和路霸3號(被上訴人路霸3號長子之父)
違建二層樓房和車庫,
故芭樂縣地方稅務局依據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
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地部分,
不予免徵。
也就是說被上訴人路霸1號次子、路霸3號長子
在使用王八段4447地號土地時
是不必繳稅,
因為土地所有權人並非被上訴人路霸等人
故芭樂地方稅務局向
土地持有人上訴人要求繳稅,
上訴人於民國109年X月X日陳報狀
呈遞芭樂市地方稅務局函文為證(證物10)
又於民國110年X月X日陳報狀
呈遞110年地價課稅明細表(證物11)
在107年地價課稅土地清單(證物6)
顯示4筆土地課稅狀態:
1王八段7444-面積X-稅額0(表示不用課稅;
已於今年轉讓被告路霸老夫)
2王八段7448-面積Y-稅額0(表示不用課稅)
3王八段4447-面積Z-稅額A元(表示需繳稅)
4王八段4448-面積G-稅額0(表示不用課稅)
由此可知每年繳稅A元是繳納王八段4447地號土地
(因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地部分,不予免徵。)
故上訴人訴請地價稅償還(證物12芭樂地方稅務局函文)
上訴人認為....
路霸1號次子、路霸3號長子等人
使用土地卻不需繳稅,
卻由持有人土地上訴人繳稅,
法官不合理的駁回訴請
上訴人….
不服!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