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霸(34)訴請
來自無聲的憂愁
埋伏陰暗的悸抹
抽絲剝繭的聚焦
依法據理的訴請
不斷沉思…
如何讓恐龍的正義覺醒?
如何讓路霸的惡行嚴罰?
被害者的權益究竟在哪?
不公審理如何翻轉劣勢?
告訴自己必須冷靜思考
抽絲剝繭據理力爭陳述!
於是呈遞陳報狀
對民國110年x月x日出庭補充說明
壹、訴之聲明補充說明:
1民法767條:
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
得請求返還之。
有妨害其所有權者,請求除去之。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所謂所有權人,原則上應以登記名義為依據。
路霸1號次子被告等人、2號、3號長子被告等人
侵奪、占用原告持有王八段4447地號,
原告依民法767條規定有人對於無權占有
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有妨害其所有權者,請求除去之,
原告有法定的權益
訴請被告等人自行拆屋還地。
2民法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
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無權占有他人土地,
獲得相當租金之利益
為社會通常之觀念,
路霸1號次子、路霸3號長子被告等人
無權占領原告持有王八段4447地號土地,
原告依民法179條訴請被告不當利益
返回原告5年土地租金。
3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負賠償責任。
民法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原告始終認為事出有因、有因必有果,
因為路霸1號次子、2號、3號長子被告等人
對原告持有之土地侵奪、占用
且從未當面致歉,
反而以在地人的訴訟優勢、高姿態擺爛、
拒絕支付不當得利,
更堅決否認自己犯罪事實,
導致原告必須提起告訴
才能解決土地被侵奪、占用問題
並往返奔波兩地、支出不必要的開銷、
高壓承受訴訟的精神壓力。
原告依民法184條、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和195條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故原告有權益訴請精神上痛苦之撫慰金。
貳、答辯路霸號被告等人
民國110年x月x日出庭當日,
法官大人當庭詢問路霸1號次子 、2號、3號長子
被告等人要不要駁回原告的訴請,
路霸1號次子、2號、3長子號被告等人均贊同
法官大人的提議
駁回原告的訴請!
原告答辯:
民國110年x月x日出庭當日,
法官大人詢問路霸1號次子、2號、3號長子被告等人
要不要駁回原告的訴請,
令原告相當震驚與錯愕?
原告不解依法官大人的法學歷練
必需請益強占、搶奪
原告財產的被告等人嗎?!
依法官大人法律背景和法學素養
必需徵詢觸法被告等人同意後
才有能力判決嗎?!
原告納悶路霸1號次子、2號、3號長子被告等人
有什麼資格、身分駁回原告之訴請?
被告等人具有法官職權嗎?
亦是法官大人授權給….
搶奪、占用原告財產的被告等人呢?
能否請法官大人說明您是依民法第幾條?
將手握的法杖轉移給觸法的被告等人?!
請問法官大人110年x月x日出庭當日
當眾提議駁回原告的訴請,
是您個人主觀的執念?
亦是代表芭樂地院立場?
公開鼓勵無權霸佔土地、
不當獲利的被告等人觸法行徑嗎?
嚴懲罰守法、納稅的原告是嗎?!
法官大人有公平、對等原告的….
訴請嗎?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