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霸(32)人權
每人的年華終究熬不過
歲月的催老而停歇
心痛的撕裂終究化不開
黎明的曙光而哀傷
獨裁的恐龍必定以心證
吞噬真理懺滅人權
那一天母親..
疲累的雙眼再也睜不開
冰冷的身影
輕輕掠過我的體溫
我知道…
她的年華從此停格
我的思念從此深根
悲傷無奈地埋怨母親
努力奮戰路霸、對抗司法霸權
就是為了她…
怎麼就撒手離我遠去
獨留我孤軍奮戰呢?!
無助、徬徨的不斷問自己…
該再戰?亦是和解?
還要耗盡多少生命歲月
跟這群無恥之徒糾葛不清
面對握有司法權勢的霸權恐龍
沒權勢賤民的我又能如何呢?!
那天出庭…
霸權恐大人突然展現親和力
為路霸老夫極力擔保承諾與勸和
我就是口木子=(呆子)
才會有「人性本善」認知
再一次信任領著民脂民膏
終身俸的恐大人本性不惡、嚴守法紀
身心俱疲的同意與路霸老夫和解
轉移王八段7444地號土地
今日收到芭樂地院正式調解筆錄
才真正獲知調解內容的全貌
高昂憤怒的情緒又激怒我
不得承認人性是本…
「惡」!
繼續對抗不公不義的獨裁司法
再次抗議恐大人嚴重侵害我的司法人權
並且撤銷和解筆錄
陳報狀寫道:撤銷和解筆錄理由
1第二次侵犯原告基本人權
和解筆錄第一項記載:
原告願意於被告「一周內」給付X元整「同時」將
其所有坐落芭樂市王八段7444地號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1/3出售並移轉於被告。
出庭當日原告特別聲明要求被告將土地出售金
先匯入原告帳戶內(原告當時的認知是被告願意)
原告並沒有同意於「1周內」、「同時」辦理土地移轉手續!
因為土地轉移程序
第1步驟:向芭樂市公所申請道路用地的分區證明
(因王八段7444地號土地是道路用地)。
第2步驟:向芭樂市稅捐處申請完稅證明,
包含是否需繳交土地增值稅,
必須呈報給稅捐處審核後,
芭樂市稅捐處才會核發完稅證明。
第3步驟:拿到完稅證明後才能至芭樂市地政事務所
辦理土地移轉。
原告無法於「1周內」、「同時」完成所有的轉移程序,
因為必須等待芭樂市公所和稅捐處的審核和通知,
出庭當日恐大人並未特別詢問
旅居異地的原告是否有能力「1周內」、「同時」
完成所有的申辦手續,
就擅自主張原告同意「1周內」、「同時」
完成土地轉移手續,
請問大人,您沒有第二次侵犯原告基本人權?
(備註:民國109年9月x日原告具狀聲明,
對民國109年9月x日由芭樂地院收穫的土地複丈成果圖
內容提出6點爭議,恐大人對原告所提的6點爭議完全漠視,
於民國109年12月x日裁定,
原告必須全盤接收沒有芭樂市地政主管核定簽章的
爭議成果圖,否則駁回!
原告認為恐大人第一次侵犯原告基本人權!)
2、第三次侵犯原告基本人權
和解筆錄第三項記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原告並沒有聲明「其餘請求拋棄」、
恐大人也並未徵詢原告的意願,
當日原告與被告並未針對細節內容進行協商,
被告就被恐大人快快請回,
原告於民國110年4月x日的陳報狀
也未聲明「其餘請求拋棄」,
為何在和解筆錄強行標明此項?
原告的認知是恐大人第三次侵犯原告基本人權。
3司法協商程序嚴重暇疵
當日與路霸老夫協議當時,
恐大人並未當庭同時製作和解筆錄所有的內容
讓兩造都過目,
當庭也未徵詢原告對和解筆錄所有內容的意願,
事後由原告陳報申請正式和解筆錄,
地院才郵寄掛號於原告,
原告收獲正式和解筆錄後才窺知和解筆錄的全貌,
請問法官大人在協商的司法程序中沒有
嚴重暇疵?
4、補充說明
原告每日擔憂房租漲價而
居所不穩、為生存忙碌不堪,
反觀路霸老夫坐擁兩層樓房使用面積,
需求不夠還占用公共道路的使用權,
不必繳納土地稅而安穩的居住,
況且還博得恐大人自由心證的
憐憫與垂愛,
原告期盼恐大人對拆屋還地的審理,
不是自由心證凌駕公平、對等、真相、法紀之上,
才能贏得人民對芭樂地方法院信任與敬重,
而不是單純在幫路霸老夫解決問題!
(恐大人出庭當日對著路霸老夫代理人脫口而說出,
真令原告匪夷所思)
最後寫道:申請調閱當日出庭的錄音記錄
心灰意冷寄出陳報狀後
開始沉思…
恐龍會准許我調閱出庭當日的錄音帶嗎?!
又該如何防範獨裁恐龍再再侵害我的…
人權?!
備註(1):
向芭樂地院提出嚴厲抗議侵犯人權
並撤銷竊占王八段7444地號(路霸老夫)協議
和申請當日出庭錄音光碟後…
數周後收到地院的錄音光碟
隔月收到法院寄來
路霸老夫的陳報狀說明
同意遵守協議完成協商程序
與路霸老夫竊占土地的糾紛
劃上休止符!
備註(2):
法官法規定只有「實任法官」受到終身保障,
不得任意免職在職能獲得完整的銓敘,
退休則有退休金及退養金,
服務滿15年
權益比照文官最高簡任14職等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