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霸(4)路霸
秋天蔓延在城市邊緣的餘角
刻在時間版畫中糾纏的習題
無從解題、無法尋獲解答
里長、警察皆以個資法
不便透漏竊占者個人資料
頹喪身軀地舉頭問蒼天
該如何處置?該如何解決?
想到檢警的職權可找出違法者,
便依刑法第320條第二項竊占罪
對路霸提起刑事告訴!
從微涼的秋季至殘冬的年節
警察局捎來通知書
再次由北至東趕到警局製作筆錄
警察客氣詢問並熱心告知應該提告民事
無奈回答找不到竊占者
只好請檢調幫忙尋獲!
隔數月後檢察官通知出庭
出庭當日匆匆趕至地檢
在偵察庭外卻意外發現許多位被告
總年齡加起來上數百歲
還抬出已插管的老父
心頭泛起一陣涼意
因為悲情一定戰勝真理!
突然老夫婦(竊占王八段7444地號土地)
欲向我解釋卻被她兒子喝止強拉一旁….
落下狠話說:
絕對奉陪至最高法院!
不予理會獨自走進庭內
果然如預期…
面帶著稚氣的檢察官
毫無威嚴嚇阻這群七嘴八舌的被告
直到檢察官徵詢我願不願意和解時
老夫(竊占王八段7444地號土地)
卻搶答說我不願意和解
檢察官(再問):意願協商和解嗎?
我(回答):願意
檢察官(解說):安排至協調會協商和解
有問題嗎?
我(回答):沒問題!
檢察官(熱心解說):人都幫你找出來了!
刑事提告是判決有無犯罪
欲索討賠償金則要提告民事
我(回答):了解
檢察官(又說):你可以離開了!
當我轉身後又聽見檢察官
忍不住怒斥這群被告安靜!
那天安心地走出地檢
因為終於找出占用馬路的…
路霸!
待續…
註解1刑法第320條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而竊占他人不動產,依前項之規定處斷。該項之竊占罪,既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不動產為其構成要件,則已完成竊占之行為時,犯罪即屬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