枷鎖上集簡介
輾轉得知此故事之後非常詫異,
一向標榜公平、正義的司法
居然有如此不合情理、不合邏輯的判決,
故事主角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離婚,
所主張的~重大事由~是家暴
走了5審5年訴訟一人獨力扶養幼女,
最終被高等法院駁回!
高院駁回理由是
~重大事由~乃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
因應實際需要,
故採用消極的破綻主義精神,
而非積極破綻主精神......
法院最終目地在保護婚姻制度,
使頻臨破碎之家庭有從圓之望….
主張要女主角回歸原暴力的家庭中,
令人匪夷所思的判決!
枷鎖是一篇中長散文小說,
因為故事到目前為止還持續上演中..
請您和檸檬子一起探討
究竟是誰…?
謀殺公平和正義!
枷瑣(上集)
註解1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條第二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註解2.
民事案件
指發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
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而訴諸司法機關,
請求由司法機關受理並就有關民事權利
和義務進行廓清和界定的案件,
主要指有關財産權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糾紛,
物權糾紛等以及侵權行爲而發生的糾紛,
比如毆打他人致輕微傷害
(如果傷害嚴重,則變成刑事案件了)
也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
註解3.
刑事案件
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
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國家爲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
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
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
註解4.
保護令
所謂民事保護令,
依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
係指法院為保護特定人
免於遭受其家庭成員所實施之家庭暴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章規定所核發之裁定
關於民事保護令之種類,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將保護令分為
「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二種
(第九條第一項)。
通常保護令係法院依聲請人之聲請
通知相對人到庭行審理程序後所核發之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係法院為保護
處於急迫危險之家庭暴力被害人
僅依聲請人之聲請而不必通知
相對人到庭即可核發之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
又可分為得於下班時間聲請與核發之
「緊急暫時保護令」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三項)
及僅能於上班時間聲請與核發之
「一般暫時保護令」二種。
民事保護令實際上可分為下列三種:
通常保護令、緊急暫時保護令、一般暫時保護令。
資料來源~網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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