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15 23:33:37Iris

什麼是京都協議

1979年舉行的第一次世界氣候大會中,各國政府便體認到人為活動可能影響全球氣候變遷。經過將近13年的爭論與協商,直到1988年此議題才被納入聯合國會議中討論,而於1992年5月9日在聯合國紐約總部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此公約是一份各國政府認同必須以「防範未然」(precautionary)的態度面對氣候變遷議題之文件,但並未賦予公約簽署國家任何溫室氣體減量責任。直到1997年12月第三次締約國會議結束前,才制定出一具約束力的各國排放減量責任與架構–「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圖4、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演進圖

 

 

京都議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訂定國家減量目標

賦予已開發國家(列於公約中Annex I之國家)差異性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值,這些國家必須在2008年至2012年的年平均排放量較基準年1990年排放量平均減量5.2%。

表1、京都議定書訂立之Annex I國家削減目標值

國  家
減量目標

(以1990年為基準)

歐聯(14國)及東歐(保加利亞、捷克、羅馬利亞、立陶宛等國)
- 8%

美國
-7%

日本、加拿大、匈牙利、波蘭
-6%

克羅埃西亞
-5%

紐西蘭、俄羅斯、克羅蘭
-0%

挪威
+1%

澳大利亞
+8%

冰島
+10%


 

2.管制6種溫室氣體

六種溫室氣體一併納入管制;其中CO2、CH4、N2O等3種溫室氣體的管制基準年為1990年,而HFC、PFC、SF6等3種溫室氣體的管制基準年為1995年。

3.鼓勵企業參與之市場機制

為第一個允許管制氣體可以於市場上自由交易的國際協議,其目的在鼓勵國際社會各階層的參與,提供私人企業排放減量的誘因。依交易模式或參與資格分成︰

共同減量(Joint Implementation;JI)︰Annex I國家可以與其它Annex I國家轉讓或取得排放額度(Emission Reduction Unit, ERU),而此類額度來自共同推展之溫室氣體減量計畫(Project)所產生的。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原意在協助開發中國家永續發展同時達成公約的減量目標,而允許Annex I國家以計畫投資開發中國家的方式,取得計畫產生之排放減量來抵扣該國的減量責任。

排放交易(Emission Trading;ET)︰被列於議定書中Annex B之國家可以販售其多出的排放配額給其他需要配額的國家,非計畫導向。

4.承認植林之成效

議定書將森林吸收CO2之功能納入考量,1990年以後所進行之植林、再植林及森林採伐造成之含碳變化淨值,可以包含在削減量內,但國家必須提出詳細的估算方法。



圖5、全球溫室氣體交易市場

詳見此網址 
http://www.itri.org.tw/cfc/co2/publish/2/bkcontent.htm#什麼是京都議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