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02 01:43:06夜貓子

談民事判決結果可能和刑事判決不同

文 / 林志六律師


法律上要求一個人對於某樣結果負責任,必須先認定他的行為和這個結果具有因果關聯性才行。而對於大多數的事件來說,要判斷因果關係其實並不困難,但是在醫療事故中卻非如此。

85年上字第316號判決的「氣管插管食道破裂事件」中,患者因車禍胸部遭受重創,造成多支肋骨骨折及氣胸,經插入氣管內急救,隔日發現食道也有破裂。患者認為食道破裂是插管不慎所造成,要求醫院賠償,醫院則抗辯車禍的外力撞擊才是真正原因,食道破裂與醫療行為無關。本案中,插管和食道破裂有無因果關係成了判決的主要關鍵。案中法院採信衛生署鑑定報告,認為食道破裂「極可能」是插管造成,判決醫院應負賠償責任。

「極可能」雖然已經代表相當高的正確率,但是仍然存在些許錯誤的可能性,仍有可能會造成冤枉,這樣的判決我們能不能接受?

民事賠償原則上以過失責任為基礎,有多少過失責任,負擔多少賠償。但有時為了保護社會上弱勢者,立法上有時也會要求沒有過失責任者負擔賠償責任,例如消費者保護者、強制汽車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在事實認定上,有時也會偏向受害者,例如公害事件中因果關係的認定,如果堅守傳統理論,必須由受害者負責證明,則往往因為受害者欠缺知識、財力而無法確切證明污染源和損害發生間的關係,經常會遭受敗訴。

因此為了維持社會正義公平,針對這種類型的紛爭,法院已逐漸放寬對因果關係認定的要求,只要在統計學上有一定的可能性,可以合理相信兩者間具有關連性,就承認有因果關係。

醫療案件中也有類似的問題,如前面判決所示,車禍的外力撞擊和醫師的插管行為,兩者在醫學上都是造成食道破裂的合理可能原因,但是要確實證明究竟是何者造成卻是非常困難。

因此倘若要求處於醫學知識弱勢的傷者必須負責證明,也顯不公平。因此現今越來越多的學說,基於醫師和病患間醫學知識程度上的不對等地位,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也逐漸認為應該和公害事件一樣減輕患者的舉證責任,只要能提出合理的可能性的證明,就認為已經足夠。

但是這些理論是基於保護弱勢的社會衡平思想而來,重視弱勢者損害的填補,而淡化責任與賠償的對等性,運用在強調風險合理分配的民法上較無疑問。

反之,刑事講求的是寧縱勿枉,能否僅因「可能性」就將人定罪就大有疑問。

刑法的基本原則是「無罪推定」,只要犯罪事實的認定仍有合理的可疑點,有造成冤屈的可能性存在,就不能判決有罪。

這一點和民事賠償責任不同。因為刑罰對於人身自由、名譽的傷害極大,不能容許絲毫錯誤。並且刑罰具有對於犯罪人施以惡報的懲罰性質,誤罰時,無異於國家行兇。更重要的是,受刑罰者一定是刑罰的最下游承擔者,這種不利益沒轉嫁的可能性,不同於民事責任多是金錢賠償,即便採行無過失賠償,仍然可以透過保險制度將風險轉嫁。

因此,基於基本精神的差異不同,刑法上應遵守的理論規則自然和民法有所不同,在判斷因果關係時,就不能僅因「極有可能」,就認定因果關係成立。

只要還有任何的合理可疑點存在,就不能定罪,這就是刑法的精神。

同一個事件,民事判決結果可能和刑事判決不同,常常引起民眾懷疑,其實其中不少是因為兩種司法制度基本精神不同所致,並非審判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