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13 03:15:46夜貓子
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需提具相關證明文件
文 / 王秀英 律師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支付養護機構之費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如該養護機構非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將遭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按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醫藥及生育費之扣除,應檢附醫療院、所開具之單據;…」,又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依規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該局查核某納稅義務人9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發現其列報之養護中心費用不符前揭規定,而予以剔除補稅,該納稅義務人不服,經申經復查決定,仍未准變更。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列報支付養護機構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需提具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養護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供稽徵機關核認,以確保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支付養護機構之費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如該養護機構非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將遭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按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醫藥及生育費之扣除,應檢附醫療院、所開具之單據;…」,又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依規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該局查核某納稅義務人9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發現其列報之養護中心費用不符前揭規定,而予以剔除補稅,該納稅義務人不服,經申經復查決定,仍未准變更。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欲列報支付養護機構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需提具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養護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供稽徵機關核認,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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