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10 00:07:14夜貓子
民事保護令的種類有那些?
( 作者 : 劉孟錦律師 )
為使家庭暴力的被害人能夠得到更切實有效的保護,家庭暴力防治法特別引進外國的保護令制度。
保護令通常係由法院民事庭法官所核發,故稱為「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將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又可分為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及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通常保護令
係指由法院經審理程序以終局裁定所核發的保護令,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各款內容的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三、第一項)。
(二)暫時保護令
係指由法院於通常保護令聲請前,或於通常保護令聲請後法院審理終結前,以裁定所核發,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二款內容的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三、第二項)。又可分為:
1.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指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依聲請人以書面聲請所核發的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2.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指法院於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經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法院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的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五條第三項)。
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聲請。
緊急性暫時保護令,須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被害人是否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應考量被害人有無遭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現時危險,或如不核發暫時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等情形(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為使家庭暴力的被害人能夠得到更切實有效的保護,家庭暴力防治法特別引進外國的保護令制度。
保護令通常係由法院民事庭法官所核發,故稱為「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將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又可分為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及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通常保護令
係指由法院經審理程序以終局裁定所核發的保護令,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各款內容的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三、第一項)。
(二)暫時保護令
係指由法院於通常保護令聲請前,或於通常保護令聲請後法院審理終結前,以裁定所核發,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二款內容的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三、第二項)。又可分為:
1.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指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依聲請人以書面聲請所核發的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2.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指法院於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經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法院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的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五條第三項)。
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聲請。
緊急性暫時保護令,須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被害人是否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應考量被害人有無遭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現時危險,或如不核發暫時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等情形(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