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08 00:08:50夜貓子

談傷害致重傷罪和傷害致死等罪

文 / 王麗能律師



動手打人,就算沒有拿刀子等兇器,只要對方身體受傷或是健康受損,會構成「普通傷害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傷害罪的刑度輕,有人覺得打傷人是小事情,不以為意。

問題是世事難料,你的意思雖然只要讓對方「輕傷」,但是被害人可能會發生「重傷害」,甚至「死亡」的結果,法律上稱為「加重結果犯」。

當被害人的傷勢嚴重,符合刑法「重傷害」的程度,例如喪失眼睛的視能、喪失耳朵的聽能,或是手腳四肢中有一肢喪失機能,或是有其他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這時成立的是「傷害致重傷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犯傷害罪,結果導致被害人「死亡」,成立的罪名是「傷害致死罪」,刑罰更提高到可處無期徒刑,或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兩種加重結果犯,都以加重結果(重傷或死亡)和行為人的(輕)傷害犯行間,具有因果關聯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