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02 22:36:42夜貓子

隱匿痢疾病史,該當何罪?

( 作者 : 林萍章教授 )


據十二月一日中國時報載,峇里島旅行團領隊「帶頭」要團員不要誠實填寫「傳染病防制調查表」,甚至出海關前撕掉旅行社名牌,「混充」自由行散客,避免疫調人員追查。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局長蘇益仁指出,旅行社不配合疫情調查,讓疫情掌握更加困難,還可能讓已經感染痢疾的民眾在不知情狀況下,把病菌帶回家傳染給身邊的人。病患隱匿病史,多由於「怕被衛生署的人帶走、隔離」或「認為不重要」。但是,不容否認的,少數病患隱匿病史卻是出於惡意。現今法律對於病患隱匿病史是否有所規範?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明知自己感染本法所定傳染病之病人,故意致傳染於人者,應依相關法律論刑。但是,傳染病防治法對本項並未規定處罰方式。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散布傳染病菌罪)規定: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此,若病患主觀上具有散布病菌的故意,其隱匿病史的行為足以散布傳染病菌而生公共危險,即構成散布傳染病菌罪。

本法條所處罰的是實際傳染病尚未出現前的公共危險行為,是為防阻疫病發生。因此,故意隱匿感染痢疾病史,即使沒有人受到感染,但可能使得他人不及防護,仍可能觸犯散布傳染病菌罪。

若故意隱匿感染痢疾病史造成他人感染,則可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隱匿病史不是出於故意,仍可能成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桿菌性痢疾傳染力強,為避免疫情擴大,在呼籲病患誠實告知之餘,刑法的規範應可防堵隱匿病史的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