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8 18:00:36絕種龍

醫生又怎樣?

醫生偷懶不應被公開指責?

民事僱總的理由是:
1.最終受害的是誰
2.可向院長或衛生部投訴,不必通過報章
3.醫生受傷害,所有公務員也受傷害
4.許多醫生,尤其是急救室醫生面對很大壓力、長時間工作和應付大批病人
5.大部份醫生能很好處理病例

如果醫生換成是記者,理由竟然也是:
1.最終受害的是誰
2.可向採訪主任或總社投訴,不必公開渲染
3.記者受傷害,所有媒體工作者受傷害
4.許多記者,尤其是採訪部記者面對很大壓力、長時間工作和應付大批出風頭者
5.大部份記者能很好處理稿件

民事僱總的意思是否是說,醫生是公務員,有錯不能公開指責?醫生面對很大壓力、長時間工作和應付大批病人,有錯也等於沒錯?大部份醫生能很好處理病例,害群之馬就可被原諒?

民事僱總有替在急救室外呆等的病患著想嗎? 副部長要見院長都得等半小時,普羅百姓呢?打工一族誰沒面對壓力、有多少人不是長時間工作?民事僱總有試過到中央醫院求症的經驗嗎?

吃得鹽魚就要抵得渴,害怕壓力、長時間工作和應付大批病人,就不要行醫害人。這兩名不配當醫生的“領棍”應感謝副部長沒公開他們的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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