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21 14:58:22絕種龍

新聞後花園8

新聞後花園原稿

內政部長拿督斯里賽哈密日前針對《星洲日報》高級記者陳雲清,因“寄居論”被警方援
引內安法令扣留18小時的所謂解釋,與其說是解釋,倒不如說是自圓其說,還讓民眾信服。

進入報界寫了十多年社會新聞,都聞所未聞內安法令原來除了對付威脅國家安全和國內公共秩序的恐怖份子,還可以用來“保護”生命受威脅的記者,顯見賽哈密的智慧無出其右,難怪他現在是部長,我還是一個招牌跌下來,都壓死幾個的“記者仔”。

讓人不解的是,慨然這名記者的生命威脅已嚴重到警方須援引內安法令扣留(雖是在事發19天後),為何卻又不及24小時即釋放她,難不成,記者的人身威脅在一夜間突然消失了,還是,警方已逮捕想對記者不利者,所以記者安全了,如是,這名“兇手”又是誰?

另一個疑問是,賽哈密過後又自相矛盾指陳雲清不再對國家構成威脅,所以才釋放她,嘩啦喂,這名盡忠職守的記者有三頭六臂咩,竟然有本事對國家構成重大威脅,導致警方援引不需任何理由,即可扣留任何人60天的內安法令,賽哈密也未免太高估陳雲清了吧?

政府以內安法令扣留記者,不敢斷言是對或錯,但始終不明白為何禍首可消遙法外,據實報導的記者卻遭殃,最重要的是,政府有必要援引內安法令嗎?

政府領袖如認定記者或報館報導錯誤,大可向警方報案要求調查或起訴對方誹謗,而警方也可通過傳召記者協助調查或援引煽動法令等方式進行調查工作,但遺憾的是,政府卻選擇五日京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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