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12 14:48:31絕種龍

女傭跟佬走

工作才6個月的印尼女傭在9月7日“跟佬走”了,我雖通過私人管道查出她的下落,但女傭代理卻勸我息事寧人,因即使找到對方,還須付拖欠的薪金和買機票送她回國,並需被移民廳罰款250令吉。

Kanasai,我損失了數千令吉介紹費和佣金等,現在揪出對方竟還需付出更多錢,聘請新女傭也沒任何折扣,像話嗎?

所有法律都對女傭公司和女佣有利,僱主卻需承擔一切損失,“不急嘛”,這里是印尼還是馬來西亞?真的是Pukx Mak Betul,不急嘛是對的



上一篇:星洲日報需解釋

下一篇:內安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