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主題:「要健康,全家一起運動GO!」
健康就是財富!健康才能樂活!運動能促進新陳代謝,更有益身心健康。爸爸媽媽、爺爺奶奶、老師同學,大家一起動起來!我們都要「發現健康財富,點亮樂活人生」。
收件期間
2015年6月5日(五)~2015年7月10日(五)
活動對象
凡喜愛繪畫之幼稚園及國小在學學生均可參加
參賽組別 (以103學年度9月之學籍為準)
- 創意著色組:幼稚園學生
- 創意繪畫組:
- 國小高年級組(五、六年級)
- 國小中年級組(三、四年級)
- 國小低年級組(一、二年級)
- 心智障礙組: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心智障礙者」(含智能障礙者、自閉症、唐氏症、合併智能障礙之多重障礙者),報名本組別請於報名表上黏貼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作品規格
- 創意著色組:採8開著色紙(約26×38cm)繪製,畫紙可至新光人壽、新光銀行各地營業據點索取,數量有限送完為止;或至網站下載著色圖再影印至8開畫紙(約26×38cm),並下載報名表,貼於作品背面右下角。
- 創意繪畫組及心智障礙組:採8開空白圖畫紙(約26×38cm)繪製。畫紙可至新光人壽、新光銀行各地營業據點索取,數量有限送完為止;亦可自行購買8開空白圖畫紙繳件,請先上網下載報名表,以正楷填寫各欄,貼於作品背面右下角。
- 彩繪媒材不拘,參賽作品限每人乙件。
收件方式
- 親自交件:於7月10日前至新光人壽、新光銀行各地營業據點繳交作品,親自繳件者,可獲得精美贈品一份(數量有限,送完為止)。各地營業據點地址請上新光人壽、新光銀行網站
- 心智障礙組亦可將作品繳交至「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全國8個據點,地址如下:
- 郵寄交件:將完成的作品直接郵寄至100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66號21樓 「2015新光全國兒童繪畫比賽小組」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郵寄報名者恕不提供交件贈品。
獎勵辦法
- 創意著色組及創意繪畫組
- 全國第一名(各組取1名)每名頒發獎牌、獎學金新臺幣5,000元。(著色組3,000元)
- 全國第二名(各組取2名)每名頒發獎牌、獎學金新臺幣3,000元。(著色組2,000元)
- 全國第三名(各組取3名)每名頒發獎牌、獎學金新臺幣2,000元。(著色組1,000元)
- 全國優選獎(各組取30名)每名頒發獎牌、精美紀念品乙份。
- 全國佳作獎(各組取120名)每名頒發獎狀、精美紀念品乙份。(著色組取250名)
- 心智障礙組
- 全國第一名1位,每名頒發獎牌、獎學金新臺幣5,000元
- 全國第二名2位,每名頒發獎牌、獎學金新臺幣3,000元
- 全國第三名3位,每名頒發獎牌、獎學金新臺幣2,000元
- 全國優選獎30位,每名頒發獎牌、精美紀念品乙份。(擇優錄取,最多不超過30名)
評選方式
將委請美術專家予以評選,預定8月中旬公佈得獎名單於新光人壽、新光銀行網站。
頒獎典禮
預定9月份於全國北、中、南分區舉辦頒獎典禮,各區頒獎時間、地點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
注意事項
- 參賽作品每人限以乙幅參加,發現重複者由主辦單位刪除,如有臨摹或成人加筆均不予評選。
- 所有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參賽作品獲獎後,獲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自即日起完全讓與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有權公開發表、公開展示、公開播送、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傳輸、公開演出、重製、編輯、改作、出租、散布、發行、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等一切著作財產權之使用權利。獲獎作品之著作權利讓與後,主辦單位得視需要對本著作內容加以潤、飾、增、刪並得省略姓名表示。
- 得獎作品如有偽冒、抄襲、代筆或經檢舉曾參加任何公開繪畫比賽得獎或展出,查證屬實,一律取消資格,獎位不遞補。已領取獎項者,主辦單位得追回原獎項。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如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參賽者得負完全法律責任,不得異議。
- 凡參賽之作品,因郵寄途中或不可抗拒災變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 評審得視各組別之實際參賽作品水準,以「從缺」、「刪除名額」或「增加名額」方式彈性調整各組別之獎項名額。
-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主辦單位將開立年度扣繳憑單予本活動獎學金得獎者。
- 得獎者請於2015年10月15日前,配合完成各項獎項領取,逾期者視為棄權。領取獎學金者,應檢附本人戶口名簿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份證明文件,始為受理。
- 主辦單位保留修改、變更或取消本活動之權利。
公告事項:個資相關聲明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主辦單位)為了辦理「2015新光全國兒童繪畫比賽暨愛心環保活動」,爰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向您告知下列事項:
一、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例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
二、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2015新光全國兒童繪畫比賽暨愛心環保活動
三、對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依相關法令所定(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對象:本公司、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公司所屬金控公司、本公司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本公司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就主辦單位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主辦單位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主辦單位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主辦單位請求補充或更正,惟您依法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主辦單位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主辦單位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您的請求為之。
五、您欲行使上述提及之相關權利時,可以洽詢新光人壽服務專線0800-031115或新光銀行服務專線02-21711055,而提出您的請求。
六、若您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主辦單位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 本公告事項日後如有更新內容將於主辦單位官網另行公告 (www.skl.com.tw 、www.skbank.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