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11 17:04:51大老鷹姐姐
反對以血緣定罪的大閩南民粹法西斯
今天沒參加,但是還是拍了張照後離開。
在計程車上與司機聊了一下,驚奇的是──他認為榮民、原住民是一等二等國民,是不合理的被保護階級。
不知道司機先生為何這麼想?想起念書時曾到桃竹苗看過眷區老伯伯,他們住在郊外,也許是政府蓋的?但是很清苦的建築,裡面老有中年婦人穿梭,現在想來,也許那些婦人不懷好意,想騙老北北錢(不過當時太年輕,只覺得畫面詭異,中年婦女艷麗的塗脂抹粉.....),當時曾為老北北獨居畫面的滄涼感到難過。如果給榮民一個月一萬四千元的補助,算什麼特權呢?這一個月一萬四仟元的生活費只能聊表心意,能夠補償他們一生抗日為國家打拼付出青春、幸福的代價嗎?
司機先生答:那是時代的悲劇。一語帶過,但,如果國家給予榮民一個月一萬四千元的生活費,身為國民的我十分願意從個人所得稅裡付這筆錢。這?有什麼特權?不懂。
七二水災曾隨朱雲鵬老師至松鶴部落,也去看了白冷國小,難忘原住民小朋友善良的大眼睛,台灣城鄉差距太嚴重,給山地小朋友們加分,我認為是合理的。而司機先生認為不合理,這些原住民小孩不應加分。
「如果山地部落社會公共資源少,他們可以搬家,可以到平地來呀。」司機先生認為原住民是懶惰的,愛喝酒。
「每個人都應為自己的生活努力工作。」司機說。
我無法跟他們詳細說明原住民的居住特殊性。
為什麼從我們兩個人眼睛中看出去的世界如此不同?我心裡很難過。我所看見的是平地人如何大量開懇,企業化經營,嚴重掠奪原住民的生存權?甚至已嚴重破壞自然生態。
他問我:「你會不會講閩南話?」
「會,我的父母都是本省人。」
司機不語。
「台灣認同是一個問題。」
「認同不是問題,沒有政策才是問題,貪污才是問題。老百姓無法溫飽安居,無法照顧家人才是問題。」我也很不客氣。
司機先生認為高雄捷運是土質,我沒有告訴他,我的那位建築公司主任結構技師朋友,他表示台北有些路段土質結構比高雄更複雜、更難處理。高雄捷運的問題是專業問題,是貪污偷工減料的必然產物,我難過這些力挺陳水扁的民眾一直要為陳水扁政府努力脫罪。
我所看見的政府,獨厚資本家,卻輕普羅大眾權益的荒唐景象。第一次金改拿小老百姓的納稅錢去打消銀行呆帳,卻又來一個一百萬以上存款不理賠,也就是如果你有七百萬現金存款,必須存七家銀行。
我看見台灣老百姓如何在有限的個人所得裡,努力付出他們的愛心;一方面卻看見陳水扁政府與不要臉政客無止盡的貪污。
但事情就是如此,也許正如尼采所言,人就有分獅子與綿羊,台灣大多數老百姓是善良的綿羊。
該怎麼把這不公不義的世界改變回來呢?何時台灣能重拾台灣經濟奇蹟的笑容呢?望著陰霾的天空無語問蒼天…
===========
由鄭村棋 ( 左起 ) 、胡忠信、邱毅與黎建南等發起的「南北大串聯,全民大告發」,號召全民一起對貪汙舞弊的官員進行告發。
記者黃義書/攝影
【記者唐孝民 / 台北報導】
胡忠信、邱毅、張友驊等政論名嘴,成立「全民告發小組」,從高捷弊案與總統府炒股案,篩選出陳水扁、陳哲男、吳淑珍、馬永成、謝長廷、陳敏賢、林文淵、陳振榮 ( 高捷董事長 ) 、周禮良、朱楠等 10 人做為告發標的。小組成員之一的立委邱毅呼籲對弊案不滿的民眾,可透過傳真與網路報名,參與小組一起聯名告發。
邱毅表示,革命的號角已經響起,「全民告發小組」預計號召上千名民眾參與,在 1 月 11 日 司法節當天集結前往北高兩市的地檢署正式按鈴告發,展現人民力量。「全民告發小組」成員多為「 2100 全民開講」的名嘴,有胡忠信、邱毅、鄭村棋、張友驊、蘇盈貴、葉耀鵬與黎建南等人。邱毅並邀曾有到日本打國際官司經驗的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加入。
胡忠信等人強調,此事 TVBS 總經理李濤,並不知情,李濤也沒有加入他們的陣營。
黎建南說,會有全民告發的行動想法,起因是在參加「 2100 全民開講」時,有觀眾叩應表示,「政府就是不理你、不甩你,我們又能怎麼辦」?他強調,法律絕不是政府控制人民的工具,而應是人民監督政府的武器,所以他一提出依刑事訴訟法 204 條精神發起「全民告發」運動時,就獲得胡忠信與邱毅等人的支持響應。
邱毅指出,只要 14 歲以上領有身分證、精神正常,都可以參加「全民告發」行列。民眾可以在 11 日當天攜帶身分證,與「全民告發小組」一起前北、高兩市的地檢署前排隊聯名告發。至於要採個別告發的民眾,只要攜帶身分證,並從報章雜誌或媒體網路上取得足可令人懷疑犯罪的證據,便可自行到地檢署,對欲告發對象提起告發。
「全民告發小組」將延攬律師團做為後盾,如發現檢調單位對告發民眾進行報復騷擾,檢調就會成為下一波告發的對象。
邱毅說,發起全民告發的目的,就是要搶救司法、捉拿國賊,並催生獨立檢察官制度。蘇盈貴表示,告發有沒有用,不是他們考量的重點,希望藉此進行一場理性的啟蒙運動。鄭村棋則強調,高捷與炒股案,只是政府貪腐的冰山一角,無法再容忍政客爭權奪利,人民應該要覺醒,要奪權爭利。
【 2006/01/04 聯合晚報】
『南北大串聯,全民大告發』:十大國賊現形
邱毅網路論壇的全民告發千人敢死隊網路報名專區: http://blog.xuite.net/chiuyi1/1/4764790
邱毅辦公室特別聲明:「 最近有不肖人士,藉著全民告發活動進行募款行為。本活動為自發性行為,無須募款,請大家注意 。」
全民 聯合告發 行動北高兩地集合時間與地點:
臺北: 1/11 上午 9 : 30 中正紀念堂集合
高雄: 1/11 下午 2 : 30 市中路、大同路交叉口公園﹝高雄地檢俗署斜對面﹞
全民告發成立小組說明
日期
2006/01/03
標題
成立全民告發小組!
內容
「全民告發小組」成立說明
壹:成立緣由
我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稱刑訴法﹚,雖未臻完美,但尚稱周延。其採取審檢分立制度,檢察機關負責犯罪之偵查,起訴,審判機關(及法院)負責審判。審判機關屬於被動地位,即刑訴法第 268 條不告不理之原則,但檢察機關則應居於主動、積極之地位,即刑訴法第 228 條第一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刑訴法第 232 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但限於直接被害人,而政府官員貪污舞弊,雖然人民(納稅人)蒙受鉅大損害,卻為間接被害人,而非直接被害人,故不能提出告訴。
貪污舞弊之罪,若當事者不自首,人民亦無告訴之權,豈非消遙法外,故法律設計公務公務人員之告發義務,即刑訴法第 241 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若主管長官不盡此義務,並有刑責,即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三條:
「直署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近年來若干重大弊案,其違法貪瀆之行徑,已到令人痛心疾首,匪疑所思之地步,當事者目無法紀,心無羞恥,豈會自首?人民痛心憂慮,卻無權告訴,而知情之行政監督,檢調偵查公務人員,不但未盡告發義務,甚有包庇之嫌,部分檢察官雖具有司法正義感,卻不敢以「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而發動偵查權,以致貪污枉法之輩益形猖狂,無奈人民陷於悲憤無助,司法功能幾近癱瘓。
所幸 刑訴法有人民權利告發之設計,即第 240 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因為一般人民不知有此條文,或知此條文,卻不知如何告發?故我等七人成立「全民告發小組」,邀請人民共同搶救司法,實行刑訴法第 240 條之權利。
為強調全民告發活動在挽救陷於癱瘓之司法,具有神聖嚴肅之意義,特選一月十一日(星期三)司法節,號召全民告發。
貳、全民告發之目地 :
一、 搶救司法
當特權貪官寡廉鮮恥,行政及檢調公務人員不盡告發義務,司法幾近癱瘓,為挽救司法,依法行使告發權。
二、修補法網
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即罪刑法定主義,但為何一些令人髮指、不恥之行為,如總統府內炒股即無處罰之規定,顯然法律出現破洞。故將對於未必能成罪之貪腐惡行亦將告發,以提醒立法機關修補法網,迅速立法。
三、 捉拿國賊
一般竊賊,偷竊私人財務,數量有限,被害人尚可告訴;但貪污犯偷竊國家財物,數以億計,卻無人能予告訴,唯有全民告發,才能捉拿國賊,予以法辦。
四、 為「獨立檢察官制」催生
藉全民告發,尤其上千人聯名告發,彰顯唯有檢察官不會受到特權施壓,行政干預,才為能維持司法正義,而「獨立檢察官制」或「檢察官獨立制度」必須建立。
參、全民告發之法律效果
檢察官對於告發,必須依刑訴法第 228 條開始偵查,若偵察結果是「不起訴」,依據刑訴法第 255 條敘述理由。並以正本送達告發人,告發人雖無聲請再議之權利,但 若發現不起訴之理由不能讓人接受,則可採取下列方式:
一、 訴諸媒體,發動全民公評。
二、 依刑法第 125 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之規定:「……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承辦檢察官提出告訴。
肆、全民告發方式:
一、 聯名告發
民眾可參加我們「全民告發小組」一起聯名告發,欲參加者,於一月十一日 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在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北市博愛路 131 號)前排隊 。
二、個別告發
民眾可單獨一人或集合數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對欲告發之對象, 提出足可令人懷疑犯罪之證據(只要從報章雜誌,媒體網路上拿到的資料就可以,告發人不必查證,查證是具備偵察權,強制處分權的檢察官應該做的事) ,但不能以空穴來風,沒有根據的事告發,那會犯上誣告罪。
附:相關資料,請查詢立法委員邱毅網站
網址: http://blog.xuite.net/chiuyi1/1/
附:相關資料,請查詢立法委員邱毅論壇
網址: http://myurl.com.tw/kmru
「全民告發」十問十答
一、 什麼人可以告發?
答:任何人只要具備意識能力,不必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即年滿二十歲),但因為告發需攜帶國民身分證,而我戶籍法規定十四歲以上應領取國民身分證,所以,只要精神正常,年滿十四歲領有身分證的人,甚至是被褫奪公權者都可告發。
二、 什麼時候告發?
答:我們在一月十一日(星期三)司法節,全民告發。
三、 到哪裡告發?
答:依刑訴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知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以,總統府內的犯罪,或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在台北者,均可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博愛路 131 號)去告發。
四、 憑什麼要告發?
答: 1. 為了要挽救司法,修補法網,捉拿國賊,獨立檢察官制度
2. 因為官員不盡刑訴法第 241 條之告發義務 。
3. 憑刑訴法第 240 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所規定的人民告發權
五、要不要寫告訴狀?
答:不需要。個別告發者只要按鈴,申訴你要告發的事實即可,但您要寫也可以。
六、要帶什麼證件?
答:國民身分證,另外要帶印章代替簽名也可以。
七、以什麼方式告發?
答: 1. 參加我們「全民告發小組」的聯名告發,請於一月十一日 時於博愛路 131 號前排隊即可 。
2. 自行告發者,請準備一些讓你認為有犯罪可疑資料來源。
八、可以帶什麼?不能帶什麼?
答:可以穿上您自己設計的頭巾、衣服、上面寫出您參與告發的目的,如「挽救司法」、「捉國賊」、「我要獨立檢察官」之類,不能帶一般集會遊行的旗幟,有竹棍的牌子,因為法院前不能集會遊行,所以,我們是排隊而不是集會;我們是告發,不是遊行,這是自動自發的活動,沒有人會供給你頭巾、服飾,必須自己設計,而為了表現我們對司法的尊重,請穿著整齊,並遵守法院的規定。
九、會不會構成誣告罪?
答:只要您所說的都是事實,是從報章雜誌上、媒體網路得到的消息,即是陳水扁所說的「有所本」,是有根據的懷疑,就不會構成「誣告罪」, 若您參加「全民告發小組」的聯名告發,我們會準備好資料 ,您更不必擔心。
十、對同一人、同一事件,可以重複告發嗎?
答:可以。法律上的「一事不再理」,是判決確定後的事情。所謂「同一案件」是起訴以後的事,在偵查階段,沒有這些問題。所以一萬個人對同一人的同樣事件,只要該事件未被起訴,告發一萬次都可以。
在計程車上與司機聊了一下,驚奇的是──他認為榮民、原住民是一等二等國民,是不合理的被保護階級。
不知道司機先生為何這麼想?想起念書時曾到桃竹苗看過眷區老伯伯,他們住在郊外,也許是政府蓋的?但是很清苦的建築,裡面老有中年婦人穿梭,現在想來,也許那些婦人不懷好意,想騙老北北錢(不過當時太年輕,只覺得畫面詭異,中年婦女艷麗的塗脂抹粉.....),當時曾為老北北獨居畫面的滄涼感到難過。如果給榮民一個月一萬四千元的補助,算什麼特權呢?這一個月一萬四仟元的生活費只能聊表心意,能夠補償他們一生抗日為國家打拼付出青春、幸福的代價嗎?
司機先生答:那是時代的悲劇。一語帶過,但,如果國家給予榮民一個月一萬四千元的生活費,身為國民的我十分願意從個人所得稅裡付這筆錢。這?有什麼特權?不懂。
七二水災曾隨朱雲鵬老師至松鶴部落,也去看了白冷國小,難忘原住民小朋友善良的大眼睛,台灣城鄉差距太嚴重,給山地小朋友們加分,我認為是合理的。而司機先生認為不合理,這些原住民小孩不應加分。
「如果山地部落社會公共資源少,他們可以搬家,可以到平地來呀。」司機先生認為原住民是懶惰的,愛喝酒。
「每個人都應為自己的生活努力工作。」司機說。
我無法跟他們詳細說明原住民的居住特殊性。
為什麼從我們兩個人眼睛中看出去的世界如此不同?我心裡很難過。我所看見的是平地人如何大量開懇,企業化經營,嚴重掠奪原住民的生存權?甚至已嚴重破壞自然生態。
他問我:「你會不會講閩南話?」
「會,我的父母都是本省人。」
司機不語。
「台灣認同是一個問題。」
「認同不是問題,沒有政策才是問題,貪污才是問題。老百姓無法溫飽安居,無法照顧家人才是問題。」我也很不客氣。
司機先生認為高雄捷運是土質,我沒有告訴他,我的那位建築公司主任結構技師朋友,他表示台北有些路段土質結構比高雄更複雜、更難處理。高雄捷運的問題是專業問題,是貪污偷工減料的必然產物,我難過這些力挺陳水扁的民眾一直要為陳水扁政府努力脫罪。
我所看見的政府,獨厚資本家,卻輕普羅大眾權益的荒唐景象。第一次金改拿小老百姓的納稅錢去打消銀行呆帳,卻又來一個一百萬以上存款不理賠,也就是如果你有七百萬現金存款,必須存七家銀行。
我看見台灣老百姓如何在有限的個人所得裡,努力付出他們的愛心;一方面卻看見陳水扁政府與不要臉政客無止盡的貪污。
但事情就是如此,也許正如尼采所言,人就有分獅子與綿羊,台灣大多數老百姓是善良的綿羊。
該怎麼把這不公不義的世界改變回來呢?何時台灣能重拾台灣經濟奇蹟的笑容呢?望著陰霾的天空無語問蒼天…
===========
由鄭村棋 ( 左起 ) 、胡忠信、邱毅與黎建南等發起的「南北大串聯,全民大告發」,號召全民一起對貪汙舞弊的官員進行告發。
記者黃義書/攝影
【記者唐孝民 / 台北報導】
胡忠信、邱毅、張友驊等政論名嘴,成立「全民告發小組」,從高捷弊案與總統府炒股案,篩選出陳水扁、陳哲男、吳淑珍、馬永成、謝長廷、陳敏賢、林文淵、陳振榮 ( 高捷董事長 ) 、周禮良、朱楠等 10 人做為告發標的。小組成員之一的立委邱毅呼籲對弊案不滿的民眾,可透過傳真與網路報名,參與小組一起聯名告發。
邱毅表示,革命的號角已經響起,「全民告發小組」預計號召上千名民眾參與,在 1 月 11 日 司法節當天集結前往北高兩市的地檢署正式按鈴告發,展現人民力量。「全民告發小組」成員多為「 2100 全民開講」的名嘴,有胡忠信、邱毅、鄭村棋、張友驊、蘇盈貴、葉耀鵬與黎建南等人。邱毅並邀曾有到日本打國際官司經驗的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加入。
胡忠信等人強調,此事 TVBS 總經理李濤,並不知情,李濤也沒有加入他們的陣營。
黎建南說,會有全民告發的行動想法,起因是在參加「 2100 全民開講」時,有觀眾叩應表示,「政府就是不理你、不甩你,我們又能怎麼辦」?他強調,法律絕不是政府控制人民的工具,而應是人民監督政府的武器,所以他一提出依刑事訴訟法 204 條精神發起「全民告發」運動時,就獲得胡忠信與邱毅等人的支持響應。
邱毅指出,只要 14 歲以上領有身分證、精神正常,都可以參加「全民告發」行列。民眾可以在 11 日當天攜帶身分證,與「全民告發小組」一起前北、高兩市的地檢署前排隊聯名告發。至於要採個別告發的民眾,只要攜帶身分證,並從報章雜誌或媒體網路上取得足可令人懷疑犯罪的證據,便可自行到地檢署,對欲告發對象提起告發。
「全民告發小組」將延攬律師團做為後盾,如發現檢調單位對告發民眾進行報復騷擾,檢調就會成為下一波告發的對象。
邱毅說,發起全民告發的目的,就是要搶救司法、捉拿國賊,並催生獨立檢察官制度。蘇盈貴表示,告發有沒有用,不是他們考量的重點,希望藉此進行一場理性的啟蒙運動。鄭村棋則強調,高捷與炒股案,只是政府貪腐的冰山一角,無法再容忍政客爭權奪利,人民應該要覺醒,要奪權爭利。
【 2006/01/04 聯合晚報】
『南北大串聯,全民大告發』:十大國賊現形
邱毅網路論壇的全民告發千人敢死隊網路報名專區: http://blog.xuite.net/chiuyi1/1/4764790
邱毅辦公室特別聲明:「 最近有不肖人士,藉著全民告發活動進行募款行為。本活動為自發性行為,無須募款,請大家注意 。」
全民 聯合告發 行動北高兩地集合時間與地點:
臺北: 1/11 上午 9 : 30 中正紀念堂集合
高雄: 1/11 下午 2 : 30 市中路、大同路交叉口公園﹝高雄地檢俗署斜對面﹞
全民告發成立小組說明
日期
2006/01/03
標題
成立全民告發小組!
內容
「全民告發小組」成立說明
壹:成立緣由
我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稱刑訴法﹚,雖未臻完美,但尚稱周延。其採取審檢分立制度,檢察機關負責犯罪之偵查,起訴,審判機關(及法院)負責審判。審判機關屬於被動地位,即刑訴法第 268 條不告不理之原則,但檢察機關則應居於主動、積極之地位,即刑訴法第 228 條第一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刑訴法第 232 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但限於直接被害人,而政府官員貪污舞弊,雖然人民(納稅人)蒙受鉅大損害,卻為間接被害人,而非直接被害人,故不能提出告訴。
貪污舞弊之罪,若當事者不自首,人民亦無告訴之權,豈非消遙法外,故法律設計公務公務人員之告發義務,即刑訴法第 241 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若主管長官不盡此義務,並有刑責,即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三條:
「直署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近年來若干重大弊案,其違法貪瀆之行徑,已到令人痛心疾首,匪疑所思之地步,當事者目無法紀,心無羞恥,豈會自首?人民痛心憂慮,卻無權告訴,而知情之行政監督,檢調偵查公務人員,不但未盡告發義務,甚有包庇之嫌,部分檢察官雖具有司法正義感,卻不敢以「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而發動偵查權,以致貪污枉法之輩益形猖狂,無奈人民陷於悲憤無助,司法功能幾近癱瘓。
所幸 刑訴法有人民權利告發之設計,即第 240 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因為一般人民不知有此條文,或知此條文,卻不知如何告發?故我等七人成立「全民告發小組」,邀請人民共同搶救司法,實行刑訴法第 240 條之權利。
為強調全民告發活動在挽救陷於癱瘓之司法,具有神聖嚴肅之意義,特選一月十一日(星期三)司法節,號召全民告發。
貳、全民告發之目地 :
一、 搶救司法
當特權貪官寡廉鮮恥,行政及檢調公務人員不盡告發義務,司法幾近癱瘓,為挽救司法,依法行使告發權。
二、修補法網
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即罪刑法定主義,但為何一些令人髮指、不恥之行為,如總統府內炒股即無處罰之規定,顯然法律出現破洞。故將對於未必能成罪之貪腐惡行亦將告發,以提醒立法機關修補法網,迅速立法。
三、 捉拿國賊
一般竊賊,偷竊私人財務,數量有限,被害人尚可告訴;但貪污犯偷竊國家財物,數以億計,卻無人能予告訴,唯有全民告發,才能捉拿國賊,予以法辦。
四、 為「獨立檢察官制」催生
藉全民告發,尤其上千人聯名告發,彰顯唯有檢察官不會受到特權施壓,行政干預,才為能維持司法正義,而「獨立檢察官制」或「檢察官獨立制度」必須建立。
參、全民告發之法律效果
檢察官對於告發,必須依刑訴法第 228 條開始偵查,若偵察結果是「不起訴」,依據刑訴法第 255 條敘述理由。並以正本送達告發人,告發人雖無聲請再議之權利,但 若發現不起訴之理由不能讓人接受,則可採取下列方式:
一、 訴諸媒體,發動全民公評。
二、 依刑法第 125 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之規定:「……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承辦檢察官提出告訴。
肆、全民告發方式:
一、 聯名告發
民眾可參加我們「全民告發小組」一起聯名告發,欲參加者,於一月十一日 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在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北市博愛路 131 號)前排隊 。
二、個別告發
民眾可單獨一人或集合數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對欲告發之對象, 提出足可令人懷疑犯罪之證據(只要從報章雜誌,媒體網路上拿到的資料就可以,告發人不必查證,查證是具備偵察權,強制處分權的檢察官應該做的事) ,但不能以空穴來風,沒有根據的事告發,那會犯上誣告罪。
附:相關資料,請查詢立法委員邱毅網站
網址: http://blog.xuite.net/chiuyi1/1/
附:相關資料,請查詢立法委員邱毅論壇
網址: http://myurl.com.tw/kmru
「全民告發」十問十答
一、 什麼人可以告發?
答:任何人只要具備意識能力,不必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即年滿二十歲),但因為告發需攜帶國民身分證,而我戶籍法規定十四歲以上應領取國民身分證,所以,只要精神正常,年滿十四歲領有身分證的人,甚至是被褫奪公權者都可告發。
二、 什麼時候告發?
答:我們在一月十一日(星期三)司法節,全民告發。
三、 到哪裡告發?
答:依刑訴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知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以,總統府內的犯罪,或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在台北者,均可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博愛路 131 號)去告發。
四、 憑什麼要告發?
答: 1. 為了要挽救司法,修補法網,捉拿國賊,獨立檢察官制度
2. 因為官員不盡刑訴法第 241 條之告發義務 。
3. 憑刑訴法第 240 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所規定的人民告發權
五、要不要寫告訴狀?
答:不需要。個別告發者只要按鈴,申訴你要告發的事實即可,但您要寫也可以。
六、要帶什麼證件?
答:國民身分證,另外要帶印章代替簽名也可以。
七、以什麼方式告發?
答: 1. 參加我們「全民告發小組」的聯名告發,請於一月十一日 時於博愛路 131 號前排隊即可 。
2. 自行告發者,請準備一些讓你認為有犯罪可疑資料來源。
八、可以帶什麼?不能帶什麼?
答:可以穿上您自己設計的頭巾、衣服、上面寫出您參與告發的目的,如「挽救司法」、「捉國賊」、「我要獨立檢察官」之類,不能帶一般集會遊行的旗幟,有竹棍的牌子,因為法院前不能集會遊行,所以,我們是排隊而不是集會;我們是告發,不是遊行,這是自動自發的活動,沒有人會供給你頭巾、服飾,必須自己設計,而為了表現我們對司法的尊重,請穿著整齊,並遵守法院的規定。
九、會不會構成誣告罪?
答:只要您所說的都是事實,是從報章雜誌上、媒體網路得到的消息,即是陳水扁所說的「有所本」,是有根據的懷疑,就不會構成「誣告罪」, 若您參加「全民告發小組」的聯名告發,我們會準備好資料 ,您更不必擔心。
十、對同一人、同一事件,可以重複告發嗎?
答:可以。法律上的「一事不再理」,是判決確定後的事情。所謂「同一案件」是起訴以後的事,在偵查階段,沒有這些問題。所以一萬個人對同一人的同樣事件,只要該事件未被起訴,告發一萬次都可以。
笨蛙
2007-06-05 16:11:54
我認識一些住偏遠地區的朋友
有客家人 閩南人 與原住民
原住民小朋友大多是家庭因素
沒有適當的資源
以及父母教育程度普遍不高
對小孩的教育大多是沒督導
而非原民者
大多有中國傳統的家庭觀念
認為唸書是家庭教育一環
所以在苦都願意給孩子補習
給孩子到外地唸書的機會
反觀原民朋友 很多家裡生的多
4-8個兄弟姐妹的不在少數
小孩多 收入少 加分再多就學優惠再多
真的有機會到外地唸書的並不多
(這邊指的是70年次以前的 70年次以後的反而升學機會增加)
笨蛙
2007-06-05 16:05:04
台灣城鄉差距太嚴重,給山地小朋友們加分
這句我有點意見
第一 台灣城鄉差距太嚴重
這我認同 所以基本教育中的國小國中不能因經濟效益差來衡量決定是否廢校 教育的施教全大家都是同樣的 這是國家應該做的 不能隨便用經濟考量來廢校
第二 給山地小朋友們加分?
這點有點問題 同樣在偏遠地區的小朋友 只要沒有原民身分 是沒有加分的權利 結果變成真的住在偏遠地區的非原民小朋友沒有加分的權利 反而少數在都市的原民血統子弟 想有加分的優勢 所以產生不必要的族群歧視
就如同我認識很多從事農工的 沒真的去了解軍公教優惠的背景制度來源 以及改善方式 只聽到政客的一面之詞 就以為軍公教都是外省人 以為軍公教不做事拿優惠 吃掉她們的納稅金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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