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18 18:11:51大老鷹姐姐
公投綁大選違法:總統下令,中選會負責!
聯合報社論【2005/06/18 聯合報】
公投綁大選違法:總統下令,中選會負責!
最高法院駁回了國親陣營總統大選「當選無效」案的上訴,判決理由大致區分為三類:
一、「公投綁大選」固然違反公投法,但陳總統雖曾指定於大選日舉辦公投,卻「非總統職權」,不能令其負責。至於地下電台、族群動員等不當操作,是民進黨人士所為,也與陳總統無關。啟動國安機制後縱然留守人數過多,亦缺乏證據係陳總統所為。
二、三一九槍擊事件,迄未緝獲凶嫌、查獲凶槍,真相未明,但因有六個月的「審理時間」限制,乃不得不結案,判國親敗訴。
三、票數不實問題,有一半系爭選票因「保護投票秘密」而不能進行調查;另外可調查的票數,經調查雖縮小了差距,但是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這樣的判決理由,當然會滋生議論。首先,就「公投綁大選」的部分來說,最高法院的法官承認「公投綁大選」為違法;但法官又說,防禦性公投的日期,應由中選會決定,非總統職權,因此,陳總統雖然曾以總統身分致函行政院指定在總統選舉日舉辦公投,但此僅為「建議」性質,中選會不受其拘束。言下之意,公投綁大選是中選會的決定;所以,就不能說陳總統「以其他非法方法」當選。然而,陳總統若「有此職權」對行政院下指令,當然涉及「以其他非法方法」使自己當選;如今,若謂陳總統「無此職權」而竟然向行政院下令,豈不更是「以其他非法方法」使自己當選?
關於槍擊案部分,雖然法官宣稱依職權調查所獲證據,不足以判斷該案是自導自演,但似乎也承認疑點仍多,真相未明。然而,法官又說,選舉訴訟的審理有六個月的期限,難以無限期等待下去;意思就是迫不得已,必須在槍擊案真相未明的情形下駁回上訴。然而,應當指出的是,法律規定選舉訴訟要在六個月內審結,目的是讓爭執早日落幕,以免造成政局不安;不過,此一審理時限原為「訓示規定」,完全沒有強制效力。況且,依當前的情況,陳總統事實上擔任總統已經一年多,判決的快慢實不致影響政局;最高法院自可在等待真相與輕率審判二者之間,做一權衡取捨。就此而言,呂秀蓮副總統亦稱「對檢警公布的三一九槍擊案的每一項證據都不能接受。」足見真相與正義的要求,才是法官審理本案最應該考慮的;而不是假託無拘束力的「審理期限」的訓示規定,輕冒妄斷錯判的風險。何況,明明以總統身分下指令「公投綁大選」,中選會只得順從,法官竟宣稱那是「沒有拘束力」的「建議」;如今法官卻對於真正「沒有拘束力」的「審理期限」的訓示規定,又當成不可違逆的天條。如此本末倒置,輕重失衡,如何能自圓其說。
法官還說,地下電台的煽動行為,那是民進黨議員所為,與陳水扁無關;甚至稱,國安機制啟動後,縱有國軍增加留守人數,致有超出權責範圍的情事,也缺乏證據係陳總統的指示。因此,統統不影響陳總統的當選。按此邏輯,則未來任一政黨的競選者,都可以利用同黨的人士;或者現任的政府首長,更可以利用其下屬,來操作任何不當、違法的手段打擊競選對手。只要不是親自出手,法律統統為其背書開脫。請問法官,這會是國家社會希望看到的「法秩序」嗎?
法官對票數認定方面,也發明了一套新奇的「法理」。法官首先指出,「秘密投票」的保障優先於「公正選舉」。因此,國親提出的有問題的投票,只能將部份列入審理;另一半諸如「使用非法證件」、「指印未合法會章」、「指印、簽名筆跡相同」、「指印無法辨識」等等,國親未舉證,法院也因「保護秘密投票」而不再進行調查。接著,即指出能列入審理的票數不足以推翻當落選的差距,國親只能敗訴。然而,為什麼針對例如指印不清的選票進行調查,就會影響「秘密投票」?如果對此類問題選票皆不能進行調查,則又如何確保「選舉公正」?就本案而言,兩者相較,那一邊的法益更應重視,恐怕不是法官如此簡單的邏輯即可交代。
總之,最高法院的宣判,並沒有建立正義以及執政者的統治正當性。今天是第一家庭的大喜之日,卻是司法史上的又一個黑濛濛的陰雨天。
公投綁大選違法:總統下令,中選會負責!
最高法院駁回了國親陣營總統大選「當選無效」案的上訴,判決理由大致區分為三類:
一、「公投綁大選」固然違反公投法,但陳總統雖曾指定於大選日舉辦公投,卻「非總統職權」,不能令其負責。至於地下電台、族群動員等不當操作,是民進黨人士所為,也與陳總統無關。啟動國安機制後縱然留守人數過多,亦缺乏證據係陳總統所為。
二、三一九槍擊事件,迄未緝獲凶嫌、查獲凶槍,真相未明,但因有六個月的「審理時間」限制,乃不得不結案,判國親敗訴。
三、票數不實問題,有一半系爭選票因「保護投票秘密」而不能進行調查;另外可調查的票數,經調查雖縮小了差距,但是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這樣的判決理由,當然會滋生議論。首先,就「公投綁大選」的部分來說,最高法院的法官承認「公投綁大選」為違法;但法官又說,防禦性公投的日期,應由中選會決定,非總統職權,因此,陳總統雖然曾以總統身分致函行政院指定在總統選舉日舉辦公投,但此僅為「建議」性質,中選會不受其拘束。言下之意,公投綁大選是中選會的決定;所以,就不能說陳總統「以其他非法方法」當選。然而,陳總統若「有此職權」對行政院下指令,當然涉及「以其他非法方法」使自己當選;如今,若謂陳總統「無此職權」而竟然向行政院下令,豈不更是「以其他非法方法」使自己當選?
關於槍擊案部分,雖然法官宣稱依職權調查所獲證據,不足以判斷該案是自導自演,但似乎也承認疑點仍多,真相未明。然而,法官又說,選舉訴訟的審理有六個月的期限,難以無限期等待下去;意思就是迫不得已,必須在槍擊案真相未明的情形下駁回上訴。然而,應當指出的是,法律規定選舉訴訟要在六個月內審結,目的是讓爭執早日落幕,以免造成政局不安;不過,此一審理時限原為「訓示規定」,完全沒有強制效力。況且,依當前的情況,陳總統事實上擔任總統已經一年多,判決的快慢實不致影響政局;最高法院自可在等待真相與輕率審判二者之間,做一權衡取捨。就此而言,呂秀蓮副總統亦稱「對檢警公布的三一九槍擊案的每一項證據都不能接受。」足見真相與正義的要求,才是法官審理本案最應該考慮的;而不是假託無拘束力的「審理期限」的訓示規定,輕冒妄斷錯判的風險。何況,明明以總統身分下指令「公投綁大選」,中選會只得順從,法官竟宣稱那是「沒有拘束力」的「建議」;如今法官卻對於真正「沒有拘束力」的「審理期限」的訓示規定,又當成不可違逆的天條。如此本末倒置,輕重失衡,如何能自圓其說。
法官還說,地下電台的煽動行為,那是民進黨議員所為,與陳水扁無關;甚至稱,國安機制啟動後,縱有國軍增加留守人數,致有超出權責範圍的情事,也缺乏證據係陳總統的指示。因此,統統不影響陳總統的當選。按此邏輯,則未來任一政黨的競選者,都可以利用同黨的人士;或者現任的政府首長,更可以利用其下屬,來操作任何不當、違法的手段打擊競選對手。只要不是親自出手,法律統統為其背書開脫。請問法官,這會是國家社會希望看到的「法秩序」嗎?
法官對票數認定方面,也發明了一套新奇的「法理」。法官首先指出,「秘密投票」的保障優先於「公正選舉」。因此,國親提出的有問題的投票,只能將部份列入審理;另一半諸如「使用非法證件」、「指印未合法會章」、「指印、簽名筆跡相同」、「指印無法辨識」等等,國親未舉證,法院也因「保護秘密投票」而不再進行調查。接著,即指出能列入審理的票數不足以推翻當落選的差距,國親只能敗訴。然而,為什麼針對例如指印不清的選票進行調查,就會影響「秘密投票」?如果對此類問題選票皆不能進行調查,則又如何確保「選舉公正」?就本案而言,兩者相較,那一邊的法益更應重視,恐怕不是法官如此簡單的邏輯即可交代。
總之,最高法院的宣判,並沒有建立正義以及執政者的統治正當性。今天是第一家庭的大喜之日,卻是司法史上的又一個黑濛濛的陰雨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