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保險(海上及陸空保險)
貨運保險(海上及陸空保險)
貨物從甲地運送至乙地,在運輸過程中,難免會因各種不同的意外事故發生而遭受損失,為確保貨主權益,並減輕此類損失所造成的財務負擔,遂有貨物運送保險的需要。貨運保險因起源於海上貨運保險,故多稱為海上保險,簡稱水險。海上貨運保險都按照航程承保,採取航程保險單(Voyage Policy),以一定航程為保險期間,如全部運程包括陸上運輸時,其陸上運輸亦承保在內。此外,空運貨物之保險原則上也由海運保險發展而來,故空運條款[CLAUSES (AIR)]就與由海上保險條款(A)相當。現行核准經營之貨運保險,主要為依運輸方式分為海運、空運、郵包、內陸運送及海陸聯運之貨物運送保險。
(一)貨運保險承保之事故
1.航運危險事故,如:擱淺、觸礁、沉沒、失蹤、墜落、爆炸、火災、海盜、船長船員惡意行為及罷工、戰爭危險等。
2.上述危險事故中,罷工、戰爭行為通常為除外不保之行為。2009年倫敦保險人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包括條款(A)、條款(B)、條款(C),其中條款(A)採概括方式,凡承保之貨物於運輸途中,因承保危險事故所引起之毀損滅失,除不保條款外(條款第4、5、6、7條列舉之毀損滅失),均依照承保條件負賠償責任。在條款(B)、及條款(C)則仍有其他之不保範圍。另條款(Air)係空運條款,其保障等級如同條款(A)。
3.除一般之條款外,尚可附加兵險條款(War Clauses)及罷工險條款(Strikes Clauses)
(二)貨運保險之種類
貨運保險契約包括船舶(載具)保險、貨物保險、運費保險及船東責任相互保險等,其中貨物保險之保單性質大都屬於「航程保單」,以運送之貨物為保險標的,保險期間涵蓋整個航程。
(三)貨運保險承保之損失
1.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物遭受全部毀損或滅失,包括:
(1)實際全損:保險標的物全部歸於消滅或受到損害不得恢復原狀,或永不得再歸所有人之損失。
(2)推定全損:保險標的物因全部損失似乎已不可避免,(如:船舶在偏僻的海岸擱淺又值風浪季節)或因保險標的物的施救或修理費用超過施救或修理成功之貨物價值,推定為全損。
2.部份損失:係指保險標的物遭受一部份毀損、滅失、回復無理,又分為:
(1)共同海損:由利害關係者共同負擔的損失。
(2)單獨海損:由受害者單獨負擔的損失。
(四)貨運保險承保之費用
1.救助費用:指保險標的物因保險危險事故發生,對無法律上關係或契約上義務之第三人為防止損失繼續擴大的救助所支付之報酬。
2.單獨費用:係指被保險人、代理人、受雇人為了保險標的物之安全或保全保險標的物,自行支付或代為支付的費用,包括:
(1)損害防止費用:被保險人或代理人為了履行損害防止義務所必需支付之費用。
(2)額外費用:為了證明或調查損失,以確定理賠的一切費用,如公證費用、查勘費用、理算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