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業務(一)
票券市場
票券金融業務與票券金融公司
(一)票券金融業務
所謂票券金融業務,係指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為經營票券金融業務而設立之公司稱為票券金融公司。除了票券金融公司經營票券金融業務外,其他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亦可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二者合稱票券商。所謂短期票券(以下簡稱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下列短期債務憑證:
1.國庫券。
2.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3.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二)票券金融公司
票券金融法規定,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1.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業務。
2.金融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業務。
3.政府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4.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業務。
5.企業財務之諮詢服務業務。
6.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故票券金融公司及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經營之項目包括票券與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等業務。
票券發行市場(簽證與承銷業務)
(一)主要的金融工具
票券市場主要的金融工具為: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商業本票、承兌匯票。說明如后:
1.國庫券
國庫券(Treasury Bill,TB)由政府發行,到期期限小於一年的短期債務憑證,因為政府的倒帳風險極低,國庫券成為所有貨幣市場工具中最安全的一種。國庫券的發行要點如下:
(1)發行目的及期限:中央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未滿一年的國庫券。
(2)發售方式:採標售方式,按得標利率貼現發售,到期時依照面額清償。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又稱為單一價格標或荷蘭標),競標者提出欲標購的金額及貼現利率,利率最低者最先得標,再依序滿足利率較高者,到額度售完為止,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貼現利率換算之發行價格計付。
(3)發行條件:每期發行額度、面額、期限及標售底價,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訂定。
(4)投標資格:參與投標機構為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及中華郵政公司;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必須委託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與投標。
(5)記名及轉讓規定:國庫券得以登記形式(無實體)或債票形式(有實體)發行。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者,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其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皆為記名式。持有人可以在到期日前,將國庫券轉讓出售。
2.可轉讓定期存單
可轉讓定期存單(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NCD)是銀行發行、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存款憑證,到期時償還面額與利息,持有人可以在到期日前將憑證轉讓出售。
依發行人身份,可轉讓定期存單分為「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前者由一般銀行發行,後者由中央銀行發行。
3.商業本票
本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的票據。銀行發行的本票稱為銀行本票,一般公司發行的本票稱為商業本票(Commercial Paper,CP)。
商業本票分為「交易性商業本票」(或稱第一類商業本票,簡稱CP1)與「融資性商業本票」(或稱第二類商業本票,簡稱CP2)。交易性商業本票是有實際的商品或勞務交易而產生的商業本票,故具有自償性,融資性商業本票是一般公司為籌措短期資金而發行的商業本票。融資性商業本票的發行人,必須取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或者由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保證。
4.承兌匯票
匯票是指發票人委託特定付款人於到期日支付受款人約定金額的票據,接受委託的付款人如果在匯票上「承兌」以保證如期支付,這張匯票便稱為承兌匯票。承兌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Trader’s Acceptances,TA)與「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s,BA),前者是由一般公司擔任承兌人,後者是由銀行擔任承兌人。
(二)票券簽證
1.票券簽證係指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對於其發行之短期票券必須核對簽章,並對應記載事項加以審核,簽章證明之行為。
2.接受發行人之委託辦理簽證業務,對於其發行之短期票券,應確實核對簽章,並對應記載事項加以審核,簽章證明。
3.辦理簽證,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以確保票券之有效性及真實性,並維護票券市場之交易安全及秩序。
4.票券得以債票形式(有實體)或登記形式(無實體)發行,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以債票形式發行之本票,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債票形式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應經票券商簽證。
5.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
(1)國庫券。
(2)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
(3)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
6.辦理短期票券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應詳實記錄交易之時間、種類、數量、金額及顧客名稱。所稱詳實記錄交易之時間,於成交單應記錄至「日、時、分」,並得為列印成交單之時間。成交單以外之單據應至少記錄至「日」,如涉及成交單之開具,應於實際議定交易日印製。
(三)票券承銷
1.票券承銷係指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依約定包銷或代銷其發行之短期票券之行為。
2.包銷:發行公司所發行票券,票券商承諾全數包銷買入,並於承銷當日給付價款,為目前主要之承銷方式。
3.代銷:票券商以中介身分接受發行人委託承銷,能否售罄並不負責,承銷期間未售出票券退回發行人。
4.承銷融資性商業本票發行面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10萬元之倍數為單位。但債票形式之本票,最高發行面額不得大於新台幣1億元。
5.票券商辦理商業本票之承銷業務,應對發行本票之公司詳實辦理徵信調查,查證其發行計畫與償還財源,並取得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以決定承銷金額。但承銷之商業本票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者,不在此限。
6.承銷利率超逾授權權限之交易,應經適當層級主管核准,其中對於偏離市場行情之交易,應另簽註承作原因,並經高階主管核准。
7.對於發生財務困難或信用貶落等風險較高之發行公司,應依據發行公司經營狀況及風險程度覈實訂定承銷該筆商業本票之發行利率及承銷價格,確實反映揭露該筆票券之品質及風險。
(四)票券發行價格及成本
1.發行價格
票券發行價格係以票券之到期值折現,而折現之方法分為實際利率法和貼現法,一般而言,國庫券和可轉讓定期存單以實際利率法計算發行價格,而商業本票和承兌匯票以貼現法計算發行價格,計算方式如下:
實際利率法
發行價格=到期值÷(1+發行利率×發行天數/365)
貼現法
發行價格=到期值-貼現利息
貼現利息=到期值×貼現率×發行天數/365
◎未附載利率之票券到期值=面值
【例題一】
面額100萬元的國庫券,未附載利率,發行天數為90天,發行時之利率為3%,則其發行價格為多少?
發行價格=1,000,000÷(1+3%×90/365)=992,657
【例題二】
面額100萬元的商業本票,未附載利率,發行天數為90天,發行時之貼現利率為3%,則其發行價格為多少?
貼現利息=1,000,000×3%×90/365=7,397
發行價格=1,000,000-7,397=992,603
實務上先計算出每萬元之發行價格,並於本票上記載每萬元之發行價格以利轉讓時之利息所得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每萬元單價=(1-3%×90/365)×10,000=9,926.03(小數點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100萬元之發行價格=9,926.03×100=992,603
2.發行成本
票券的發行除國庫券和可轉讓定期存單,因為政府或銀行發行,不需經票券商保證、簽證及承銷,其餘之票券必須經過保證(或承兌)、簽證及承銷三個程序,成本包括利息、保證費(或承兌費)、簽證費、承銷費和結算交割服務費等各項費用,利息與各項費用按實際發行天期計價,計算方法舉例如下:
【例題三】
甲公司於某年
每萬元單價=(1-5%×90/365)×10,000=9,876.71(小數點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10,000,000-1,000×9,876.71(每萬元單價)=123,290元
保證費=10,000,000×1%×90/365=24,657元 (元以下全捨)
承銷費=10,000,000×0.25%×90/365=6,164 元(元以下全捨)
簽證費=10,000,000×0.03%×90/365=739 元(元以下全捨)
票券集保結算交割服務費=10,000,000×0.038%×90/365=865元(元以下全捨)
合計:155,715元
實發行實得金額=10,000,000-155,715=9,844,2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