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登工廠屋頂裝設太陽能 – 符合地目變更法規 /內外銷供應鏈及早備戰低碳生產

特登工廠屋頂裝設太陽能符合地目變更法規 /內外銷供應鏈及早備戰低碳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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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規定特登工廠業者在合法化的過程中(農地申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需於屋頂申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才能符特登法規及善盡環保與綠能的義務。

特登工廠申請屋頂太陽能設置規劃相關法規

a.       尚未取得特登工廠,選擇走向土地合法化的業者,應於「工廠改善計畫」載明太陽光電裝設計畫,而自願申設屋頂型太陽光電的業主,則可另請各地方政府發函通知後,提交必要之特登工廠太陽能申請文件。

b.      在強制辦理太陽能光電系統的過程中,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特別注意:太陽光電之水平投影面積不得少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的50%,若因饋線或其他因素致使無法施作太陽能,須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能產業公(協)會評估無法裝置之書面意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免予設置。

符合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降低產業生產過程中碳排數

a.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啟動全球貿易新制,美國和英國也要課徵碳稅, 日本,澳洲等也將爭相加入,勢必會增加台灣企業出口經營成本和危及競爭力,企業提早備戰刻不容緩!

b.      屋頂裝設太陽光電系統提供廠內自用有效降低生產過程中電力碳排數,減緩出口製造業受到國際碳邊境貿易機制衝擊。

欲在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建物屋頂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者,相關須注意事項

 (1) 如該建物取得使用執照者,得出具使用執照,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向本府申請設備認定。

 (2) 如該建物未取得使用執照者,得出具建築執照,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設備認定。

 (3) 如該建物未取得建築執照者,且該特定工廠預計按照「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提具「用地計畫書」申請土地變更者,建議取得取得「用地計畫書核定函」及建築執照後,復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設備認定,避免後續因建物拆除而再次申請設備搬遷。

 (4) 如該建物未取得建築執照者,且該特定工廠取得「特定地區申請整體(或個別)變更編為丁種建築用興辦事業計畫核定函」,建議取得建築執照後,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設備認定,避免後續因建物拆除而再次申請設備搬遷或設備場址一般異動。

 (5) 如該建物未取得建築執照者,且該特定工廠無意願提具「用地計畫書」申請土地變更者,得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1條規定,出具「特定工廠登記函」申請設備認定,只有「未登記工廠納管函」或「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函」者,尚無法申請設置。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5條規定

特定工廠登記之有效期間,自核准登記日起至中華民國1293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