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大戶條款重點-綜觀用電大戶條款可歸納出五大重點
用電大戶條款重點-綜觀用電大戶條款可歸納出五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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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係指與公用售電業(即台灣電力公司)簽訂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 5,000 瓩以上者,辦法生效 2 年後(即 2023 年起),每 2 年定期檢討
適用對象範圍;
(2)義務容量為契約容量的 10%;
(3)企業若有多個電號屬用電大戶,可合併計算義務,以總量規劃義務履行方式;
(4)有 5年緩衝期;
(5)提供既設再生能源設備者,其義務裝置量最高可抵減20%之優惠,若義務人於3年內完成相當於義務裝置容量80%以上者,得減免 20%;若義務人於 4 年內完成相當於義務裝置容量 90%以上者,得減免 10%,若加成兩項優惠,企業最高可享 40%義務量減免。
為使義務人可彈性履行義務,主管機關提供 4 種方法供業者選擇,分別為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自行設置儲能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繳納代金。若考量 4 種不同方案成本效益,用戶可能採取優先次序為
(1)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不但沒有電費額外支出甚至可節約電費支出。
(2) 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若採用「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若企業在購售電合約談判上具有一定議價能力,則具備優勢。
「設置儲能設備」,儲能設備成本需再降低,才有競爭力。
(3) 設置儲能設備—
「設置儲能設備」,儲能設備成本需再降低,才有競爭力。
(4) 繳納代金—
「繳納代金」相較於其他方式所需額外支出費用較高,亦有減損企業形象
之可能,企業較不可能採取此途徑。
此外,為引導再生能源義務用戶落實義務,使其可如期如量逐步完成義務,義務人應於義務契約容量通知日之第二年度三月底前,完成申報義務執行計畫書,並應於義務契約容量通知日之第四年度起,於每年三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之設備運轉資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者,應提供再生能源憑證及電能直轉供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